在现有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 可以推行主审法官竟争和淘汰机制。可以采取综合考核的方式, 由法院审委会及其主管法院组成考评团,根据法官的报名,通过对法官的政治思想考核、法律知识考核、 审判业务考核等方式,严格选拨主审法官。 不预先确定考核过关的主审法官的数量指标,过关一个任命一个, 对过关的主审法官应由主管法院发任命书, 赋予主审法官独立裁决所承办案件的权力, 给予主审法官相对较高的待遇。未能考核过关的法官和被淘汰下来的主审法官只能作为主审法官的助手,办一些相对较简单的案件, 鼓励其通过努力,严格过关成为主审法官。同时疏通出口, 由主管法院将其所属法院那些确不适宜在审判岗位上工作的法官辞退,以选拔法律人才充实法官队伍。
(2)实行法官异地任职和定期交流制度。为保证法官审理案件
不受其亲属、宗族、人情的干扰,保持地位超脱, 居中裁决。 应在现行的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的基础上建立地区回避制度。可以以基层法院辖区为基本单位, 明令禁止法官在其原籍任职。 法官每隔三年或五年异地交流任职,每隔五年或更长一段时间异岗交流任职, 避免法官在同一地区或岗位工作时间过长而陷入该地区或岗位的关系圈、人情网中。目前, 起码从现在开始对新任命法官应遵照此规定,由此再循序渐进地推广。
(3)强化法官教育和培训制度。审判工作对法官的政治和业
务素质提出了起来起高的要求, 因此尤其要强化法官教育和培训制度。 每年主管法院应列出专项教育基金用于教育培训工作, 将基金划拨给下属法院并监督其使用。各级法院应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严格落实。严格实行法官培训制度, 每年应保证各个法官不少于两个月的学习时间, 并将学习和培训成绩作为对法官、法院进行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 各级法院可与高等法律院校合作办学培训, 选派审判骨干到国家法官学院进修或攻读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提高审判水平。
5.严格实行法官独立断案和惩戒制度
依据法官中心中心原则, 审理案件的独任庭或合议庭应对该案件享有专属裁决权, 不应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应理顺合议庭与庭长、院长、 审委会的关系,取消案件逐级审批制度、 集体讨论定案制度和审委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制度, 防止法院管理行政化。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 法官享有独立裁决权,必须对其加以必要的制约。 应修改《
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从法律上确立对法官职务违法犯罪从重处罚的原则。 应改变由各级法院自查自罚本院违法违纪渎职法官的做法,在最高院、 各高级法院设立监察委员会,分别隶属中纪委、 最高院领导,在各级法院的纪检组织的协助下,定期考核, 查处并追究渎职法官的审判责任和法律责任, 将那些思想素质、 业务水平不适应从事法官职业的人从法官队伍中坚决清理出去,确保法官队伍的先进性、智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