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革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
在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前提下, 有必要改革党对法院的领导形式和领导原则。关于领导形式,我们主张,应强化党中央对最高法院党组织的领导, 中央可成立专门机构,直接领导最高法院党组织, 在各级法院党组织之间的关系上, 由最高法院党组织根据中央的授权代表党负责领导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党组织, 高级法院党组织根据最高法院党组织的授权领导基层法院党组织。 关于领导原则,我们认为,党的领导应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政治上的领导,二是思想上的领导; 三是组织上的领导。除此之外,党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干预个案的审理,应当取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政法委员会协调办案制度④。同时建立地方法院党组织与地方党委监督联系制度,建议地方各级法院党组书记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并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评议和监督。
3.理顺法院审判与人大监督的关系
在法院系统实行相对集中的隔级垂直领导管理体制,相应地应制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监督的制度,使监督活动规范化、经常化。 人大对法院审判的监督主要是工作监督, 各级法院院长应出席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并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评议。 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把监督、 评议的意见向同级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反映,由受理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决定, 或向其主管法院反映,由主管法院作出处理。
4.改革法官任用制度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必须要把好进人关、任用关并建立相关制度。
(1)建立多层次的法官考试考核选拔机制。比较资本主义各国
的法官任职条件,我国《
法官法》规定的条件明显偏低。鉴于法官的审判工作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必须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明确任职程序, 逐步确立法官职业群体的精英化、权威性。 应在目前实行的初任法官考试考核选拔制度的基础上, 建立多层次的法官考试考核选拔机制。应按照法官的等级要求, 制定若干个与其等级相适应的法官考试考核选拔办法。 这些办法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该档次的法官任职条件,如初任法官的任职条件为具有大学法律系毕业的本科水平, 要求必须通过面向全国、 由法律专业人员参加的法官资格统一考试,并要具有一定年限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不应少于五年),有较强的法律专业水平,并且政治素质良好,身体健康。其次招考、选拔对象要面向社会; 第三规范考核内容和形式;第四是规范录用方式, 即基层法院的法官由其高级法院报请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