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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审判之保障

   二、确立保障制度的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人民法院及其审判组织的活动,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国家事务, 当然离不开党的领导,离不开人大的监督。因此人民法院进行制度改革, 特别是在确立独立审判保障制度中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原则尤为重要。
  2.维护司法统一原则。 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因此维护司法统一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也是进行司法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坚持维护司法统一原则, 就是要反对并从制度上杜绝审判权地方化, 使地方各级法院在人、财、物上,摆脱地方的掣肘。
  3.维护两审终审原则。 两审终审制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项基本制度, 这一制度兼顾了公正和效率两大司法目标,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 而坚持两审终审原则首先要建立一种上一级法院与下一级法院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 绝不能为两审终审成为实质上的一审终审提供任何条件和土壤。
  4.保证法官中心原则。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核心内容就是审判工作。而审判的主体是法官, 是法官代表法院审理案件,行使审判权。 因此法官一方面应该是社会的精华, 另一方面应当成为法院工作的核心,应当有权决定审判工作及法院的其他工作, 否则就不能实现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
   三、独立审判之制度保障
  依据前述原则,我们认为,确保独立审判, 应改革和完善以下制度:
  1.建立人民法院隔级垂直领导管理体制
  有学者认为,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独立, “必须改变现有的法院人权和财权的管理体制, 应由上级法院管理下级法院的的人事、财政事务, 以免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法制的统一。”②但是, 这一审级领导制度,使得下一级法院只能听从上一级法院, 表现在案件的审理上,必然会使形式上的两审变成实质上的一审。 这与两审终审制是根本矛盾的, 不利于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作机制。
  因此在确立人民法院的领导管理体制中,既要防止审判权地方化,而建立一套统一的司法系统, 同时也要兼顾维护两审终审原则, 使作为上诉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与作为原审法院的下一级法院之间, 只能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最高法院对省法院除外)。 ③笔者大胆设想,应建立一种相对集中的隔级垂直领导式法院领导管理体制。即最高法院直接领导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 高级法院直接领导基层法院。 同时打破法院完全按照行政区划对应设置的现行格局,综合考核各地的经济发展、 纠纷等情况,跨区设置基层法院或巡回法院, 实现法院的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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