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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法院民事调解制度

  6 、调解书限期送达。
   当前司法实践中送达调解书的问题很突出,  如未送达调解书就让当事人先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迟延送达、送达不到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特别授权人等等,  造成讼累,不能发挥调解及时、彻底解决民事争议的优点。因此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规定:“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除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外,应当在 10 日内送达调解书。”
  
  附注:
   ⑴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法学研究》 1996 年第 4 期,第 57 页。
  (2) 参见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69 页。
  (3) 参见李浩:《论调解不宜作为民事审判权的运作方式》,《法律科学》 1996 年第 4 期。
  (4)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83 页。
  (5) 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17 页。
  (6)2000 年 8 月,  最高法院按照三大诉讼法的相应类别设置机构,已撤销经济庭,建立大民事审判体系。  其实,  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纠纷在性质上本来就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实施机构改革》,  《人民法院报》 2000 年 8 月 9 日。
  (7) 同前引 (1) 李浩文,第 60 页。
  (8) 同前引 (4) 常怡主编书,第 185 页。
  (9) 王红岩:《论民事诉讼中的调审分立》, 1997 年中国诉讼法学会年会论文。
  (10) 景汉朝、  卢子娟:《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研究》,《法学研究》 1997 年第 5 期;王建勋:  《调解制度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外法学》 1997 年第 1 期。
  (11) 同前引 (10) ,景汉朝等文。
  (12) 参见章武生、  张其山:《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载江伟、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第 369 页至 370 页,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8 年版。
  (13) 王敬藩、  张灵:《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制度的刍议》,《政法论坛》 1997 年第 3 期第 73 页。
  (14)[ 日 ] 棚濑孝雄:《纠纷解决与审判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57 页。
  
   通联: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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