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发展中国家保留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重大利益而采取的国际直接投资的某些限制。一般这些考虑被视为国际直接投资自由化一般原则的合理例外,并且在近期也不可能回消除。但以此为目标事是限制的领域较少,主要由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等少数服务行业,一极少数资源开采业。
  2、 对国际投资流入所有权与控制的规定趋于放宽。
  90年代以来,以强制拥有多数或少数股权作为限制外国直接投资进入的做法逐渐减少,许多发展中国家现在基本允许外国公司拥有全部股权。但是,股权限制人作为限制国际投资进入某些行业的一种手段。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投资进入银行、保险、专业服务、通讯、空运及广播等领域的股权限制,或规定外国公司数目。另外,一些国家规定的国际投资逐步退出要求和与利润再投资的有关规定,都已基本撤销,如印尼。泰国、拉美国家。
  3、 经营限制。
  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服务外国公司建立后,为了减少外国公司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益,对其经营活动实施限制,如要求优先聘用当地人员和当地成分要求。这些限制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约束,使发展中国家成员作了相应调整,大大放宽了这方面的限制。目前仍存在的经营限制主要集中在外资公司经营业务方面的限制。如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允许外资金融公司经营东道国本币业务。
  4、 授权和汇报。
  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一些非洲国家趋向于用简单的登记程序来取代原来的对外资禁入的审批要求,当然,对于外资进入某些特定的具有战略地位的服务产业,如银行与金融业、航空运输、广播及电讯业或者通过兼并或收购<M&A>方式进入,各国都有一定的审批要求。发展中国家保留一定程度的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的审批制度,如对进入特定服务行业或参与某些经营活动,投资额超过一定数量须经外资主管部门审批。
  三  结论
  联合国贸发会议《1996年世界投资报告》表明,90年代以来,全球投资政策自由化是大势所趋,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自由化表现为消除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消除限制或歧视性待遇的进程,另一方面表现为与服务业直接投资者都有关的制度的建立,亦即外国直接投资法规、政策的国际协调,规范,所以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自由化随着与之相适应的,或是事实上作为其条件的各种法律和政策的出台。
  
  
  
  
  注释
  [1]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解释,所谓外资[自由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减轻或者消除所谓的市场扭曲(Market Distortion)的影响,造成市场扭曲的原因可能是外资法中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措施(例如外资进入及经营观念方面的障碍,也可能是外资法中有关给与或不给与外国投资者某种优惠措施及补贴.的规定),(2)提高给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例如给与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公平公正待遇(3),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的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营(例如制订竞争规则,信息披露规则)(联合国贸发会议《1999世界投资报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