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限制或禁止的产业部门,可以说主要是服务贸易的部门。[5] 由于服务贸易,尤其是通过资本流动实现的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涉及一些直接关系国家主权与经济安全、政治与文化等敏感问题。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现实很强的垄断性。[6] 也就是说,由各国政府几乎拥有完全垄断性质的,或给与特许经营的公共事业,如城市供电、供水、燃气、公交、地铁或产业如邮政、电信广播、电视、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以及某些基础产业如车站、机场、码头,[7] 在80年代末以前,几乎都是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8]限制或禁止投资的措施范围很广,主要是与市场准入有关的措施,这一类措施是开业权问题,它是对进入各国建立各类服务性公司和机构加以限制或管制,乃至禁止。从限制和禁止的措施看,具体包括:1、对于国内特定的服务业部门或公司,完全禁止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2、对服务业投资的地域限制;3、对服务业投资的公司数量限制。
发达国家外资准入限制的范围较小。外资禁入的范围主要有国防军事、通讯、宣传部门、公用事业、交通、银行等。如美国在通讯、航空运输、沿海运输、水电、原子能、银行业、保险业等领域做了限制性规定。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在本国已有一定发展基础,需要重点保护的服务贸易行业进行禁止或限制,如印度尼西亚外资法规定:凡对国家至关重要的事业、企业并关系到多数国民的生命者,如港湾、公用发配电、通信、海空运输公用铁路等,不允许外资全面控制。泰国外资法禁止向政府专营的武器、烟草、铁道、港口、国内民航等部门的投资,凡属限制外国投资的部门,外资一般只占少数股权,而且需经过严格审查。 巴西禁止外资在航空沿海运输、新闻、电力等部门投资。
80年代末期后的变化
由于国家本身的目标可能发生变化,新技术的发展使政策失去了对投资的控制力,各国看到保护措施的代价高昂,以及其他国家为采用开放措施反而取得成功,促成各国调整本国服务贸易开放政策。
服务贸易问题引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严重关注,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议题,并在1994年最终达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惠国待遇和逐步自由化等方面的规定,大大推动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影响国际直接投资法的变化。从国内法看,近年来,许多国家日益认识到外国直接投资有间接投资不可替代的优点,均修订了外资法中歧视性规定,自由化倾向越明显,随着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全球性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区域形成共同的政策标准。[9]至1996年止,65个国家(10个发达国家,55个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投资中采取了98项有利于自由化的政策[10]。从双边关系看,90年代以来,各国为签署对保护和促进的双边投资协议。到1996年6月已有将近1160个条约,约有2/3时90年代缔结的。在多边层次,欧共体、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缔结区域性公约,实现投资自由化。联合国、经合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也在努力促自由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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