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这一规则散见于各种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竞合,依法可以合同索赔因产品缺陷引起的非财产损害。有关旅行社的部门行政规章亦有因景点等与合同不符应予金钱赔偿的规定。旅客运输合同、医疗合同、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有各部门规章规定的伤残补助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后,韩世远先生扩大解释其第
一百一十二条规定,[46] 认为该规定给法官“在裁判案件留下了很大解释余地……我国违约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可以根据这一条来处理” [47] 。在司法实践上也不乏债务不履行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其中有较大影响、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收录的“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案、”“马立涛诉鞍山事铁东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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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合同法重述》第二版 第
353条。
[43] 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3页。
[44] 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0页;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47页。
[45]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7页;韩世远:《非财产损害与合同责任》,《法学》,1998年第6期 第28页。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不久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7]韩世远:《人民法院报》1999年11月7日总第974期 第2版。
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肖青、刘华伟诉国营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赔偿纠纷案”判决因为没有明却的法律依据,没有阐述和表明非财产损害赔偿与所涉及合同之间的关系[48]。但是1998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三模特与中央美术学院、中央美术学院画廊、广西人民出版社侵犯肖像权案件中,则明白地认定三被告违反招聘简章中保密的规定,违反了与原告达成的契约,因而判决三被告赔偿三原告非财产损失各一万元[49]。
契约法上的非财产损害问题与契约和侵权责任竞合制度有较密切相关,在《统一
合同法》修订或《民法典》制定之前,在现实法律生活这个问题的法律适用须依赖于契约和侵权责任竞合制度责任。我国对于该制度,倾向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全国涉外、港澳台经济审判工作会谈纪要》第十二条有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责任竞合的第
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我国责任竞合的规定,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益的非财产损害,只要与契约有关联,可以依契约法调整,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施害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