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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合同关系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将侵权行为责任和合同责任予以包容,法律条文没有规定侵权行为与合同责任之区分[35]。判例和学说均承认非财产损害。对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法国法认为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才产生侵权责任[36] 。法国最高法院一再宣称,侵权行为法条款不适用于合同履行中的过错行为[37]。日本民法第710条规定,因侵权行为致使财产上损害及非财产上损害者,被害人均得请求赔偿,日本之学说及其实务并类推适用于债务不履行发生之损害[38] 。台湾民法关于债务不履行得否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无明文规定,史尚宽、王泽鉴、孙森焱、邱聪智等学者持肯定说[39]。荷兰新民法典在概念上将“财产损害及其他的不利益”作为应得到赔偿的损害,关于相当于“其他不利益”的非财产损害,只要是民法典上特别地承认,其恢复就应得到承认(以上,第6编第95条)[40]。
  在英国,合同法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一方面违反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不能用货币计算的损失(non-pecuniary losses)例如卖方交付一份有瑕疵的产品,结果造成对方购买者的人身伤害;更进一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折磨或烦恼。英国判例法表明对名誉造成的损害中对商誉损害可以在合同法上获得赔偿;以及在合同目的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解除痛苦或烦恼、违法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的三种情况下,可以给与精神补偿。[41] 美国合同法在违约同时------------------------
  [35][日]山口俊夫:《法国债权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86年版,第216页。
  [36]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第一版, 第294页。
  [37]《法国民事判例集》, 1992年1月2日。
  [38]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第一版, 第294页。
  [39]孙森焱:《论非财产损害之赔偿》,郑玉波 刁荣华主编《现代民法基本问题》,东亚法律丛书,汉森出版社中华民国七十年元月初版,第 93-94页。参见王泽鉴:《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竟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第395页以下;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1990年第9版,第316页;邱聪智:《民法债编通则》,(修订第6版)1993年,第214页。
  [40][日]潮见佳男:《最近欧洲合同责任—履行障碍法的发展》,于敏译,《民商法论丛》 第10卷, 第314页。
  [41]何宝玉:《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77-680页。
  造成了身体伤害,或者合同或违约系如此特殊以致严重精神损害成为一种极易发生的结果的情况下允许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42]非财产损害明显的存在以致法院可以认为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料可以导致这种损害时,法院就可以准许违约的受损害方获得此中非财产损害赔偿。沙利文诉奥康纳案件中,法官认为在违约之诉中,并不存在禁止此种赔偿的一般规则,这完全取决于合同的标的和背景,当医疗合同规定对原告实施手术时,当事人可能会期望在索赔是把精神的和肉体的伤害计算在内。[43]
  四、我国的考察
  按照以往通说,我国大陆现行立法在对违约能否请求非财产损害无明确规定,而予否定,通说认为,依法只应赔偿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害(因瑕疵履行造成人身损害时所引起的各项费用,也属于财产损失)[44]。但在学说上反对者不乏其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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