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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合同关系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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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曾世雄:《损害赔偿原理》,三民书局1986年再版,第57页。
  [12]王泽鉴:《时间浪费与非财产损害之金钱赔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卷7,第139页。
  []“合理合法归我所有的东西与我联系如此紧密,以至于其他人未经我允许而使用它就会伤害我。”参阅[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越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王丽芝译、梁治平校,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7页。
  [13] 业已商业化的约有隐私之公布权,参见宋克明:《英美新闻法制与管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69页;形象权,参见董炳和:《论形象权》,《法律科学》1998年4月;广告权(美国法)、人物商品化权,参见沈达明:《知识产权法》,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8年5月版,第349页以下;名人的姓名权,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新论》。
  [14]石春玲:《期权定价与人身伤害赔偿》该文提出人身伤害的期权定价方法颇有启迪意义,《法学》1999年第9期。
  [15] 旅游服务合同按英国合同法就是目的是提供安乐和快乐的享受的合同,医疗合同就是目的是解除痛苦或麻烦的合同,参见何宝玉:《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677页。
  的损害当然为非财产上的损害。履行利益的非财产损害固属合同法所调整无庸质疑。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的非财产损害则是指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如加害给付和缔约过失致使契约的当事人的人身非财产利益受损,如产品瑕疵产生的人身伤害,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的非财产损害与侵权行为法上的非财产损害是一致的,是本文所指纳入合同关系的非财产损害赔偿。[16]
  二、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共性和合同关系的扩张
  原属于侵权法调整的合同关系中非财产损害变为由以契约法调整,必须跨越合同法和侵权法之间的鸿沟,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这样可以打通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独立合同法和侵权法之间其实有一个因各自独立而被长期忽视的共同性质,合同关系中非财产损害由契约法向侵权法的位移或嬗变就是以这个共同性质为“桥梁”。
  近现代民法中民事责任主要建立在各自独立的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二个体系之上,侵权法和债权法各自独立,“前者系以对一般人之利益应予尊重、不得侵害为原则;后者系以特定人间信赖关系为基础。二者性质不同,其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乃生差异,分别为二个独立制度。” [17]但是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为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从债的起源来看,罗马法中债是对侵权行为的抽象,罗马债的历史起源于对私犯(ex.delicto)的罚金责任,契约责任在初期从属于这一概念[18]。法国学者认为,就强迫债务人补偿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言,合同责任的效果与侵权行为引起的效果并无不同。事实上,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是同一制度(即当事人应为其过错承担责任)中的两个组成部分。……总之,根据法国合同法理论上通行的观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在性质具有一致性……[19] 法国学者韦内(G.Viney)在《责任.条件》一书中,则试图超越就两种关系所存在的传统观点,提出了另一种“统一”两种责任的设想,即合同责任的特殊性应当仅限于“尊重合同”的要求,亦即有关事实的认定,应以合同的内容作为根据,至于其他方面,则应似侵权责任作为应当采取的责任形式,即两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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