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中国大众从日常的民主与法治生活所获得的观念变化,这并说明我们已经形成了向契约国家转化所必需建立的民主与法治秩序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普遍的个人权利观念。事实上,在这一进程中,我们还有许多方面有待进一步的改进。比如我们的民主法制在总体水平上还很低,直接民主的范围还有限,公民参与民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不高,新
宪法在界定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之界域方面尚不清晰,司法部门在党政部门的干预下,还难以独立行使审判权,难以使司法判决得以有效执行,国家权力还极易被任意扩大和滥用,还存在少数官员的寻租、腐败行为以及较为普遍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对公民财产和人身自由侵犯的事件。这说明,中国在向契约国家迈进的过程中,还需要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做出进一步努力。[16]
可喜的是,近几年来,通过地方自治建立与确保民主这一做法,在一些农村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村民自治不仅在于使该地区人民获得一种自治的权利,而且还在于使全体居民获得一种通过自治组织的方式来获得和实现其共同利益的社会经验,在公民的亲身参与与实践中,它不仅能培育人民的“自由精神”和显示“自由人民的力量所在”(托克维尔语)而且,思想的启蒙和权利意识的提高,又为真正培养人民主权观念、公民观念、主人观念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经验。通过自治的实践和体验,人民真正懂得,国家是我们的国家而非某一个人的家,我们可以通过社会契约和结盟的方式----来建立一个保障每个人的权益政治共同体,在建立这个共同体时,人们是平等的,权力是来源于老百姓的授权,权利高于权力,政治权利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建立的,官员“是人民的公仆,除非是基于大多数人的参与和同意,否则该共同体就不能自行决定和行使其权力。
可以相信,地方自治作为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的基础,已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共识,中国努力推行的村民自治必将为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按这样的理路走下去,乡土社会的法治---一个人人参与和亲合的法治,一个人人遵守的规则,必将到来和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体制的改革,国家契约观念的形成,法律就不会是疏离于我们太远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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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田成有,男,1965年生,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导,跨世纪学术带头人。65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