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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受教育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张国华


【全文】
  最高法院并没有宪法解释权
  受教育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简析一则司法解释所引起的误解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为此,不少新闻媒体惊呼此举生发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1990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某参加中专考试,被一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但是,齐所在的中学既未将考试成绩告知齐,也未将录取通知书送给齐本人,而是送给了与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某。陈即以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某的姓名。此事被掩盖多年后终于东窗事发。1999年1月29日,齐某以陈某和她的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由于《民法通则》未将受教育权规定为民事权利的一种,而我国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不能直接引用宪法,审理这一案件的法院层层请示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院又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于2001年7月24日以[2001]法释25号公布了上述司法解释,其主要内容是:“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司法解释引起了新闻界的高度关注。一家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纸以很大篇幅作了背景报道,并配发了对最高法院民一庭有关人士的专访。该报认为,这个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对公民因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这在我国尚属首例。”而相关报道的标题则为“冒名上学事件引发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其实,这是对宪法和法律的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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