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恶论与人治结合的结果,就是在为性恶的被统治者设计秩序时,不得不纵容统治者的性恶。当然,法家学者绝不会承认这一点,对此他们要么回避,要么将统治者预设为性恶论的例外——从这一点来说,儒法两家倒是殊途同归,因为人治毕竟要寄希望于统治者。但是法家的这种处理方法未免过于突兀而难以实现,秦始皇就是最好的例证。
概言之,法家的思想本身就不是社会思想的主流,自身尚且只能如师爷般在幕后指指点点,不能独立地发挥作用,因此指望它能为这个社会的实现设计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理性化措施,未免强人所难。尽管它提出了许多措施和理念,但不是作为工具从上层生硬粗暴地推行到下层,就是流于口号。
(二) 儒家
儒家兼具道德上的抽象性和实务中的现实性,长久以来作为官方所明倡的意识形态,在中国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以至于会有人反过来说《论语》只是一本常识。
但是儒家同样没有起到沟通上下的作用。儒家的终极目的,是所谓的“内圣外王”。“圣”是自我修行的最高境界,而“王”则是“圣”应用于社会的体现——两者的核心,则是“仁”。而对于这样一个核心概念,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论语》中提到的二十多处“仁”,具体所指各不相同。这并非儒家学者们思路不清,而是他们认为只需提出这个概念,和一些必要的大致范围,就足矣。问题的重心不是细致地讨论这个概念本身,而是如何实现这一概念所划定的范围。
孔子宣布自己“述而不作”,终生为实现仁政而奋斗,却从未分析过仁政的具体内涵、要素以及实现的步骤,而只是怀着一颗充满了“仁”的心,以此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孟子也曾多次发表过类似于“何必曰利,唯仁而已矣”这样的广告用语,还提出了“正气说”这样实实在在提高个人修养的途径,但惟独没有对自己的概念再作明确——或许在他们看来,这都是“不言自明”的事情,而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前面所说的上下的分裂:一方面是高尚的道德目标;另一方面,在治理方式上,又是极端现实主义的。它关注的目光一直探触到穿衣戴帽,行走坐卧这样的细枝末节,而对于如何制度性地实现其设想,却语焉不详。
问题在于,儒家根本就不打算依靠一种事先设计好的,足以应付一切的制度(说白了,就是指法律制度)来进行对社会的管理。按照现在的一些流行说法,制度本身是不可能完备的,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完全依靠制度的运作是不能收到自洽的结果。不知儒家先哲们是否与后人“暗合”,但可以明确的是,儒家寄希望的是圣人君子,是坚持抽象但崇高的道德理念、在一定的权利限度内(这一“限度”往往是一个相当大的范围)能灵活地应对一切实际问题的“德才兼备”的清官和明君。
作为儒家的异端,荀子在仁义礼智的内核外包上了一层后来被称为法家的思维方法。但对人的依赖,却是不变的。后世儒学的发展,一条线是自董仲述而至东汉的“纬学”,将儒学引向神秘化;另一条是再后来的理学、心学,虽然学说内容各异,但都不约而同地将目光集中到个人境界的提升上,对预设制度再也提不起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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