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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上下的枢纽

  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点,就是没有文、史、哲等部门的分野,而是“混元一气”,互相渗透。我们现在讨论的所谓传统法律思想,也从来没有以独立的面目出现过,而是我们这些后人,以现在的法律观念为参照,从先人的文化遗存中剥出的一块。因此在讨论中,还需时刻关注作为其母体的某一特定思想的整体,以及各个思想派别的互动关系。 
  中国传统思想中,与法律关系较大的,大致有儒家、法家、道家等。其中虽然内容纷繁,也不乏互相抵触、攻击之处,但都见容于中国的传统社会并各自发挥作用——从总体看,这些思想凡涉及到法律部分,大都只有抽象的概念和教条,而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理性化措施(这类措施在社会经济方面,就是黄老先生所称的“数目字管理”),也就是不能沟通上下:从功利的法家到玄奥的道家,概莫能外。 
  (一) 法家 
  按照中国人讲究排名的“水浒情结”,法家传统上无论如何不应该排在儒家之前。本文并非妄求“排名不分先后”,而是从与法律最有关联的思想派别开始,以期能尽快切入主题;而法家同时也是相对而言最功利、最现实的派别,何以本文将其一并称为“只有抽象的概念和教条”,也是需要首先阐明的。 
  虽然现代汉语中许多重要的法律词汇,比如法、法治、依法治国等等,是从法家中来的,但法家的思想显然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大相径庭。对此的论述汗牛充栋,本文不再赘述——本文所感兴趣的,在于法家何以不能起到“沟通上下”的作用。 
  法家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管仲,沿经申、商,至韩非而完成理论上的统合;在实践中将其发挥得淋漓尽致的则是稍后的秦王朝;自汉以降,儒家在意识形态上占据绝对优势;在治国之术上,法家也只能处于辅助的地位,即使是自称法家的朱元璋,也只是不自觉地在“德主刑辅”的框架下对“刑”有所倚重,对于法家的许多理念也没有彻底贯彻——这是很正常的,且不论社会、经济等原因,光是秦王朝的二世而亡就足以使所有的后来者触目惊心。 
  以上的称述必定会被历史学家斥为肤浅,但足以使我们了解法家长久以来不得志的状况:“德主刑辅”也好,“隆礼重法”也好,法家的思想始终只能处于类似“绍兴师爷”的地位,无法独当一面。 
  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这里仅举一点:当今有一种说法很是流行,即中国传统思想从人性善出发,西方则从人性恶出发,历经千年沿革,造成了中国人治而西方法治的差别。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也不乏似是而非之处——至少法家就是一种基于人性恶的思想,却和人治结合得天衣无缝:韩非讲究法、术、势的结合,法律不是统治者本身,而只是统治者手中的一把刀;即使所谓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不是法律的胜利,因为王子之上还有一个绝对碰不得的国君。 
  当然西方也有长久的人治记录,但是法治思想与中国传统的人治思想泾渭分明,终是不争的事实。至于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所涉实在太广,不是这篇小文章所能承载。与其泛泛而谈,不如存而不论,姑且将其当作一个现成的结论,尚不至于影响本文观点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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