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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上下的枢纽

沟通上下的枢纽


冯健鹏


【全文】
  沟通上下的枢纽  
  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组成部分,其运行过程必受社会变迁的制约。按照黄仁宇先生的说法,法律乃是贯通上下的枢纽:“大凡一个国家,必定要有一个上层结构(superstructure)和一个下层结构(infrastructure),当中的联系,有关宗教信仰、社会习惯和经济利害,统以法律贯穿之。”而中国在由传统向现代(或者说向西方)转型的过程中,一大症结就是法律不能够使得社会“上下合节,首尾一致”。 
  黄仁宇先生在探究这一症结的历史渊源和中西对比方面做了精深的探索,本文虽然浅薄鄙陋,但总算是对自己阅读黄老先生作品后的所作思索的一点总结;也是作为一名普通读者,向一年前仙逝的黄老先生所祝的一瓣心香。 
  作为一名历史学家,黄老先生对社会中的法律是非常关注的,然而所涉及的内容,都是透过西方近现代的法律思想来观察。本文力图遵循黄老先生“大历史”的视野,从中国几大重要的传统法律思想派别入手,试图解读困扰中国现代化的这一症结。本文对“上层结构”和“下层结构”另有理解,当在下文详述之。 
  一、 释题:“上层结构”、“下层结构”和“沟通上下” 
  在分析英国17世纪的内战时,黄老先生列举道:上层结构,包括国王、议会、教会以及军事外交等机构;下层结构,包括土地占有、农业生产与分配、商人之权利义务等;中层的因素有社会、宗教、经济、法律等。总体来看,这里的下层结构大致相当于马克思学说中的经济基础;中层因素和上层结构相加可对应于上层建筑——对上层和中层作出区分,是基于其对社会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而且与下层结构(或曰经济基础)的距离也有不同。马克思学说注重生产关系的转变,即专注于下层结构,而“上层建筑”只是起被动的“反作用”;但如果作自上而下的考察,则“上层”和“中层”的区别的确不可忽视。 
  以这种方式对“上层结构”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其中依然有三层的区分:上层是社会的意识形态所倡导的终极价值;下层是实现这一价值的具体措施,往往与前一种意义上的中层、下层结构结合紧密;中层则是一系列制度,肩负沟通上下层的任务。 
  无论从哪种意义上理解,法律都是“中层结构”中的一员,但在前一种理解,“法律”是作为一种文化上的整体;而在后一种,则主要指法律制度,也就是实证主义意义上的法律。本文论题的展开,主要是基于后一种理解上的三层结构。 
  二、 本题: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何以没有提供沟通上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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