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法律之治”
袁明圣
【全文】
在西语中,可以表示法治的词很多,除了通常为我们所熟悉的rule by law、legal system 或rule of law之外,还可以表示为government by law 或 constitutionality。在上述各种表达方式上,rule by law 或rule of law 可以直译为“法治”或“依法办事”,即一切皆依于法。而government by law 则似乎更接近于学者们思想中的法治一词,该词可直译为“依法治理”或“依法治国”。而constitutionality 则包含了更加丰富的含义。除了含有rule by law 和 rule of law 的意思外,同时强调了宪政的内涵,具有“合宪”的意蕴。美国学者埃尔曼认为:“从古代起,西方人便激烈而无休止地讨论着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这种争论奠定了法治观念的基础”,使法治的精神深植人心,以至于在今天,无论是rule of law 或 rule by law,抑或是government by law或constitutionality,都可以用以表征“法治”的观念与制度。
而在我国法律文化中,人治的观念总是多于法治,“法”本身更多地是被视为一种工具。中国古代思想家韩非认为,“法”、“术”如衣食,“不可一无,皆帝之具也”。其影响可谓深且远矣!流变之下,迨至20、21世纪之交,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的观念仍根深蒂固,取自西语的“法治”竟被置换成了“法律之治”。
法律之治是一个中性词,指的是一切皆依于法,皆出于法。它要求包括国家机关和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作为个体的自然人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然而,人分三教九流,法亦有“良法”、“恶法”之分,法律之治不过要求一切皆依于法,却并没有对所依之“法”提出具体的要求。因此,“法律之治”可以是“良法”之治,亦可为“恶法”之治。中国古代不少贤明之士提出了“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王安石变法亦在于实行法律之治。但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之下,即使真能实现“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恐怕也很难谓之为“法治”,最多只能说是一种“法律之治”。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也曾颁行法律,统一度量衡,法网不可谓不密,刑罚不可谓不竣,然而却二世而亡;刘邦入主关中时便“与父老红,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遂除去秦法。”(《史记·高祖本记》)宽法养民成就了文景之治。而二战时期的法西斯德国、日本,都不能说无“法”,但我们不能因此而说法西斯德国、法西斯日本是“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