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既需要经过我们的艰苦努力才能建立,同时也需要我们共同加以悉心的照料和维护,特别是执政党对司法活动坚定而有力的支持。当我们正在努力建立法治之时,任何对她不经意的破坏,都可能使正处于构建之且尚十分娇嫩的法治带来致命的损害,而这种损害可能恰恰来自国家权力或政治实体,来自对法律权威经意与不经意间的藐视。行文至此,笔者想借用2500年前柏拉图的一句话以结束本文的探讨:“对于一个视法律是从属物而无权威的国家而言,我理解出趋于毁灭的悲哀;但当我看到一个法律高于统治者,统治者低于法律之下的国家,则这个国家就能享有神所赋予的每一祝福,而得救了。”
【注释】 昂格尔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没有自治性,政策和法律之间从来未能明确界分,执行法律的机关与实施政策的机关往往合而为一,是中国未能走向法治的重要原因之一。参见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1-99页。
胡锦光:《中国
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5期。
转引自斯图尔特·S·那格尔编著:《政策研究百科全书》,林明、龚裕、鲍克、韩春立等译,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156页。
詹姆斯·M·伯恩斯、杰克·W·佩尔塔森、托马斯·E·克罗宁:《美国式民主》,谭君久、楼仁煊、孙心强、王胜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9页。
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张智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20页。
同,第691-692页。
《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6页。
汤永进:《一场静悄悄的革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现状与发展方向调查分析报告》,载龚祥瑞主编:《法治的理想与现实》,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