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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信用危机的法文化根源

  三、化解我国社会信用危机的策略
    我国当前社会信用危机的实质是传统法文化瓦解进而向现代法文化过渡的客观反映,其根源在于传统法文化现代转型时期法律观与道德观急剧变化而造成社会信用基础的弱化。社会信用基础即契约精神可分为现代法治观念和现代德治观念二个相辅相成的观念体系,共同构成现代法文化的基本内涵。。因此,要从根本上化解当前的社会信用危机,必须从促进传统法文化观念的现代转型着手构筑社会信用基础。当现代法文化观念完全形成时,社会信用才能成为不同社会主体共同的法律信仰和道德追求。可见,建构社会信用基础,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化解社会信用危机的根本途径。
  首先,以法治国,确立和巩固现代法治观念体系是化解社会信用危机的必要前提。现代法治观念是指以主体意识独立为基点,以权利平等到观念为核心内容,以法律信仰为最高层次的关于法治的正确认识。法治是与人治相对而言的一种治国主张。一般认为,现代法治观念体系应包括三方面:<1>主体观念即个体的独立和平等。<2>认知观念即群体智能优于个人。<3>伦理观念即群体道德优于个人。[10]与此相反,人治论认为社会群体中有少数智能品德超乎常人的圣人贤哲,故应赋予这些人以至上的权力,并由其治理国家。人治的前提是个体不能独立于权力控制,因而不存在平等的可能。这样,社会个体就被烙上等级身份标签。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所说:“一切进步性的社会运动都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会信用赖以存在的前提,正是社会个体基于契约精神而实现的意志独立和权利平等。虽然我国已经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但是衡量这一目标真正实现的唯一标准,在于社会个体是否意志独立和权利平等。通过确立和巩固现代法治观念体系,使主体的意志独立和权利平等成为全社会的法律信仰,社会信用危机才能迎刃而解。
  第二,以德治国,完善和发展现代德治观念体系是化解社会信用危机的充分保证。虽然传统德治观念直接导致人治,但是通过道德教化以达到“以德去刑”的目的,减少违法犯罪现象,改良社会风气,是值得借鉴的,不能一概否定。我国实行法治,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必须以现代德治观念体系取代传统德治观念。现代德治观念与传统德治观念有着在质的区别:(1)、传统德治中道德规范高于法律规范,故二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取代;现代德治观念不允许二者互换,二者有明确的界限。(2)、传统德治认为个人道德水平高于群体道德水平,所以不但不反对人治,而且直接导致人治;现代德治观念认为群体道德水平高于个体道德水平,所以必须排斥人治,且以法治为目标。(3)、传统德治以“礼”为标准,而“礼”的本质是等级特权制度;现代德治以权利平等为基础,反对等级特权。综上所述,传统德治观念与社会信用基础即契约精神相抵触,因此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生产力的需要。完善发展现代德治观念体系,就要以契约精神为基础,对传统道德观念进行扬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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