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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信用危机的法文化根源

    法文化的量变质变不是自发进行的,主要取决于社会存在的发展变化,亦即社会存在是法文化的动力之源。具体而言有内在动力与外在动力之分。首先,法文化演变的内在动力是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上层建筑的发展变化依赖于经济基础的变化,任何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必然有新的道德、法律体系相适应。春秋战国至秦汉的法文化过渡反映了奴隶制生产方式向封建制的生产方式的演变。其次,法文化演变的外部动力是指法律思想和道德理论的变化。统治者选择何种法律思想和道德理论以维护统治秩序,导致即使处于同一历史阶段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文化各具特色。中国传统“礼”法文化的法律思想和道德理论就源于儒家学说。
    当前,我国法文化处于质变阶段。主要表现为传统礼法文化的瓦解与现代法治文化的逐步形成过程。这一过程以1840年鸦片战争为开端,历经西方资产阶级殖民文化入侵、前苏联中央集权制度影响和现代法治观念引进至今尚未停止的160余年间。虽然我国当前已确定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法治的目标,但是法文化作为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这一阶段的复杂性与多重性,迄今为止我国仍处于法文化的质变阶段。因为:第一,作为形成现代法文化内在动力的市场经济制尚未最终完善。从生产方式的变化来看,我国一百多年来经历了自然经济、半殖民半封建经济和计划经济等多种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在1994年才初步确立。由此决定了市场经济的独立、平等的信用意识尚未完全取代传统的人身依附等级特权观念。第二,作为法文化演变的外部动力的法律思想和道德理论处于剧变之中。一方面,法治思想取代传统人治思想尚需长期的努力。我国有着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由此决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完全实现仍需长时间的努力。另一方面,建设符合市场经济的现代法治道德理论,改造传统落后的礼教道德理论,尚需时间。
  传统法文化的现代转型实际是其观念体系的更新,即以现代法文化的观念体系取代传统观念体系。现代法文化的观念体系源于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所形成的一系列观念,主要包括有如下内容:
  第一是权利本位观念。权利本位观念是指以主体的独立平等为前提的,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通过以权利的实现和保护来限制公共权力的观念。传统的义务本位观念是主体的人身依附于等级特权来设定义务,因此这种义务实质是对特权无条件义务和绝对的服从。而权利本位观念不容于等级特权制度,其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是现代法治机制。
  第二是程序约束观念。传统观念认为法律公正存乎人心,而法律与道德存在“德主刑辅”的关系。因此,程序的基础不是法律而是道德。只有把程序之基础让位于法律,界定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才能真正建立程序约束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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