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君权神授与行政支配观念
孔子提出“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因此天子或君王维系着国家的命运。汉代董仲舒把这一思想加以神化,他指出:“王者承天意以从事”,“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繁露》),建立起“君权神授”说。历代统治者秉承这一学说,作为巩固统治的法宝。既然国家权力集中于帝王,行政和非行政之间就不必有明确的界限,都是帝王“受命于天”,被称之为“牧民”的权力。由于行政是最直接体现“承天意”而“牧民”的行为,自然而然就成为国家权力体系的核心。各级官吏的职责行为是代表天子“牧民”的行为,其权力源于“皇恩”,历来也把司法权作为行政权的从属。“中央的某些行政机构长官也可干预或参与司法,而司法长官一般无权过问行政。在地方,一地行政长官即兼理同级司法审判。”[5]可见,君权神授与行政支配观念有直接的关系。
行政权力的扩张性促使广大公民对政府产生畏惧心理和依赖意识,而司法机构则处于从属或附属地位,监督和制约便无从谈起。迄今为止,行政支配观念的历史惯性仍在产生影响。表现在当前我国的司法机构(法院、检察院)仍然依行政模式设置,行政干预司法而导致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大量存在。另方面,俗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的执法与审判仍有极大的阻力,立法上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亦明显弱化。拒不完全统计,广东全省法院仅1998和1999两年受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不依法应诉和不答辩的有90多件,不依法交纳诉讼费的有160多件。[6]
5、德主刑辅与义务本位观念
主张“为政以德”,力图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社会矛盾,以恢复“礼治”,是孔子提出的统治方法。这一思想发展到唐代便形成一整套“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序》)的治国方法论。“德主刑辅”的“德治”与“礼治”是相辅相成的,因为道德修养的内容是“克己复礼”,而“仁”则是道德的最高境界。传统德治与现代法治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以义务为本位,而后者以权利为本位。可见,义务本位观念是传统德治的必然产物,它以等级特权的合法存在为前提,以义务承担无条件服从于特权为表现。
受前苏联影响,我国长期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治理模式。“集权政治是权力结构内部为等级的政治关系,其权力运行以支配—-服从方式进行。”[7]这样,义务本位观念非但未被削弱,反而得到加强。当前,虽然以权利本位取代义务本位已成社会共识,但是从根本上消除义务本位观念尚待长期的努力。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当前公民的平等、权利观念淡薄而权力崇拜观念浓厚,甚至出现权力左右经济发展的“权力经济”现象。总之,只要义务本位观念未有彻底根除,社会信用的基础就无法真正建立起来。
(二)传统法文化的现代转型与社会信用危机产生
法文化作为一种安排秩序的观念体系,是社会意识范畴。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意识的内容由社会存在决定的,其变化发展取决于社会存在的变化发展。因此,法文化并非是死水一潭,它总是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而不断演变。这种演变是遵循质量互变规律的,即法文化本身始终处干不断量变过程之中;当出现一种类型的法文化向另一种类型的法文化的过渡时期,这就是质变阶段。事物的质变阶段充满“激化的矛盾斗争,静止和平衡状态受到破坏,导致旧质事物的消灭和新质事物的产生”。[8]所谓法文化的转型时期,实质是法文化类型的质变阶段。这一阶段充满着种种对立观念的冲突斗争,其过程亦往往长达数百年。如传统礼法文化的确立,始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终于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传统法文化—-礼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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