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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信用危机的法文化根源

    其次是司法机关的失信行为。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分别担负审判监督、控诉和审判司法职权,是担负着社会秩序最后防线的职权机关。如果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司法,就意味着整个社会秩序的动摇。不幸的是社会上弥漫着一种浓重的不信任司法审判的倾向。因为近年来普遍出现的法院裁判“执行难”,以及大量存在违背法律程序的现象,损害了其公信力。如审判严重超期久拖不决等现象十分普遍,人为地抬高诉讼成本,严重削弱了司法权威。至于法官、检察官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等现象亦屡见不鲜。这种情况即使是极少数,其产生的方面影响却十分恶劣。
  二、社会信用危机的法文化根源
  如前所述,社会信用虽然脱胎于道德范畴的信用观念,但已超越了这个范畴,实际上是道德范畴与法学范畴兼而有之的法文化范畴。所谓法文化,其核心是“安排秩序的观念体系”,即“被确定为个人与其社会以及社会与其法律之间的有效性联结。”[2]所谓“安排秩序的观念体系”,实质是指一个国家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可见,社会信用是道德与法律这二者的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互动的结果。因此我国社会信用危机根源在于我国法文化传统在现实中的发展变化状况。
  (一)、我国传统法文化的基本内涵
  法文化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概念,其最少应包括如下三个特征:首先是地域性。法文化的核心无非是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它总是从属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其次是发展性。任何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都必然随着经济基础变化而变化,这是客观规律。再次是相对稳定性。由于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具有极大的历史惯性,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本身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发展变化相对于社会存在并非是如影随形的。鉴于法文化的上述特征,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文化必然具有不同的内涵,从而呈现为独特的观念体系。我国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史使法文化形成了一系列的基本观念,构成了法文化的全部内涵。要解读我国当前的社会信用危机的法文化根源,须全面把握我国传统法文化的基本内涵。笔者认为我国传统法文化的基本内涵至少有如下几个观念:
  1、礼法结合与等级特权观念
  “引经入律,礼法结合”是我国法制传统的特征之一,基于此,梁治平先生把传统文化称之为“礼法文化”。何谓“礼”?“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记·曲礼》)“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富国》)可见作为儒家极力鼓吹的“礼”,实质是等级特权的代名词。“为国以礼,礼其政之本。”(《论语·先进》)“礼”在政治统治中形成了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等级特权制度。等级特权观念与人治从来就没有分开过,可以说是直接导致了人治。“因为等级特权是‘礼治’的特征,等级也高,特权愈多,权力愈大,统治者的个人作用便愈突出,所以‘礼治’必然导致人治。”[3]至今这一观念依然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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