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信用危机的法文化根源
杨 进
【全文】
论我国社会信用危机的法文化根源
杨 进
[摘 要] 本文着重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的现状出发,提出社会信用的根源是
我国的法文化传统,其之所以呈现为危机态势,是转型时期我国的法文化观念处于新
旧交替的历史阶段。因此,化解这一危机应着力于现代法治和德治观念的培养,并使
二者有机结合,促进我国传统法文化的转型。
[关键词 ] 社会信用 法文化 危机 法治 德治
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状况已呈危机态势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从注。然而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大多停留于经济信用层面,尤其缺乏深层次的分析和全面的把握,而实际上社会信用不应局限于经济信用,并且这种危机有着深刻的法文化根源。笔者认为当,化解这一危机应从根源着手,深入危机产生的本质原因,才能提出化解的对策。
一. 社会信用与我国的社会信用现状
(一)、道德与法律的互动:从道德信用到社会信用
信用观念最初源于道德范畴,本意是指“诚实守诺,言行一致”。在我国,儒家创始人孔子最早把“信”提到道德修养的地位,《论语·学而》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认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强调“仁,义,礼,智,信”是对君子的基本道德要求。随着儒家思想被封建统治阶级确立为正统,这种信用观念就成为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
然而,道德意义的信用观念与现代经济意义的信用观念并非一回事。前者是单纯的道德追求,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不排斥等级特权的人际关系的反映;后者则超越道德追求,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并以个体的独立、平等和自由为前提的经济生活的内在利益观和法律观。事实上,商品经济取代自然经济的过程同时也是人类摆脱人身依附、打破等级特权而追求独立、平等和自由的斗争过程。当存在违背信用观念而危及经济交易安全,仅以道德约束不足以防止时,信用观念就从单纯的道德约束性质而演化为法律约束性质。可见,道德诚信观念演化为经济伦理价值观,进而上升为国家意志而成为私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法律化的产物。
当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在以巨大的市场作为配置资源主要方式的经济活动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发展,促使经济契约进一步向非经济领域渗透,出现了社会契约化运动趋势,使契约的内容不再局限于经济交易,其参与者不再局限于经济主体,甚至以国家身份参与。如WTO、欧盟,联合国组织等等。从经济契约到国际公约,尽管其差别如此之大,但是对条款的诚实守信以及参与者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等精神实质却始终不变。这种精神实质就是契约精神,它要求主体在平等、独立、自由的条件下,取得权利的价值取向中,以诚实信用为基础。因此,社会信用是指由各种社会主体基于契约精神而构成的社会整体信用。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社会信用决不是各种社会主体信用的简单相加,而把社会信用等同于交易信用的观点是十分片面的。根据社会主体的不同,社会信用可分为个人信用、企业信用、银行信用、政府信用和司法信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