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条之我见
刘方权
【全文】
《
刑法》第
一百条之我见
刘方权讲师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福建 福州 350007)
内容提要:文章从
刑法体系及条文结构、内容上对《
刑法》第
一百条进行了分析,认为该条于
刑法体系而言不太和谐,于法理而言也无很好的依据。
关键词:
刑法 第
一百条 告知义务
我国《
刑法》第
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该条规定在
刑法体系中处于什么位置,有何理论或实践的意义,立法的主旨是什么,笔者拟就有关问题谈谈一些粗识浅见,或许还不太成熟,以期抛砖引玉。
一、第一百条与
刑法体系
“
刑法(Criminal Law),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统治阶级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处什么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我国刑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作为一种通说,大家一致认为,
刑法规定的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