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按照物权与债权的本质区分的基础上建立的科学的物权法的国家与地区中,上述物权法的三大基本范畴的脉络就非常清晰,如德国民法。在瑞士民法中,物权法的三大范畴的脉络最为清晰。
我国旧民法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非常注重物权法的法理,同时也非常注重立法的技术。该法关于物权法的规定,是我们中华民族物权立法可资借鉴的财富。
二、 我国物权法静态财产关系调整制度的反思
所谓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就是在不涉及他人的情况下,权利人对特定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物权法对静态财产支配关系的调整的基本任务,是按照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根据本国的国情(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自然资源拥有的状况和法律文化方面的各种原因),确定本国的物权种类和各种物权的内容。这是我国物权立法的首要任务。对静态关系的规范,是物权法的固有内容,在这一点上我国法学界并无争议。
但是,现行法律以及法学界不论是关于物权种类的设置,还是一些主要物权的内容的看法,如果依据严格物权法法理反思,在一些重要的制度方面仍需斟酌。现提出几个宏观性的问题,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注意。
(一) 所有权制度方面
1. 关于各种所有权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
所谓各种所有权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即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公有制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所有权在法律上给予平等的承认和保护的原则。以前的物权权利制度建立了国家所有权优先的原则,而私有财产所有权却承受着巨大的限制甚至是歧视性的待遇。
依据过去的意识形态建立的所有权制度,不能适应我国目前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仅仅就个体私营经济所发挥的作用就可以看出这一点。私营经济对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抑制通货膨胀,解决就业,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方面所发挥的,再也不能用“拾遗补缺”这四个字来概括。限制和歧视私有财产所有权,不但与法理不通,而且与实践有害。1999年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可以看出,我国的私有经济已经在法律上取得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重要地位。
物权法应该按照
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建立各种所有权一体承认和平等保护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