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物权法及不动产法国际研讨会——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五)

  第二个问题是,物权的变动需要专门的法律事实,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物权公示时生效。这是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从第三人利益出发,物权变动只能在公示时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时生效。所以,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律事实,并不能解决物权变动的问题。物权变动,只能由物权法来规定。事实上,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的规则,正是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个问题,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保护问题。从买卖的法律关系出发,此时的第三人其实有两种:(1)与出卖人有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在此情形,会产生两个以上的买受人,而这些买受人在法学上互为第三人。这样,在第三人之间,谁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必须确定一个法律的标准。这个问题的解决是物权法的基本任务,合同法是不予以规定的。(2)买受人将物再次出卖后,买得该物的所有权取得人,对出卖人而言为第三人。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则社会整体的交易秩序必然遭到破坏。故必须限制甚至禁止出卖人及原所有权人从第三人手中追夺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也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任务。合同法基本上不规定对第三人的保护,该任务大都是由物权法来完成的。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已经成为物权法的基本使命之一。
  合同法调整交易关系的出发点,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是合同的效力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而物权法的出发点是物权变动中的客观公正与交易安全,故物权法的重点是物权变动中物权排他性后果与第三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所以,物权法不但是规定作为静态权的物权的法律,而且也是规定物权变动及交易关系的法律。
  可以把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归纳为如下三点:(1)规范静态的物权关系,即根据本国的国情确定物权的具体种类以及内容;(2)规范物权的动态关系,即建立物权设立、移转、变更与废止的具体制度;(3)保护交易中的第三人。这三项基本范畴也是物权立法的基本任务,他们贯彻了物权利法的始终。
  但是,物权法三大任务的确定必须有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即必须在立法上坚持物权与债权法律效力的严格区分,以及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的法律根据的区分,即坚持债权法上的行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变动的效力也不能仅仅取决于当事人债权法上的意思表示的原则。有些国家的立法就没有坚持这些原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