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在我国现行法下,以不承认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为宜。
五、小结
写到最后,才发现自己又犯了北大学生“只会破坏而不能建设”的通病,在批驳别人观点的同时,我无法得出一个更有建设性的结论。不禁有点悲哀,生活在象牙塔中的我的闭门造车之作对现实的法律又有何意义?突然想起米兰·昆德拉的话:“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 法律务实和世俗的特点与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之间、法律的内在逻辑和法律的独立性与社会生活的需求之间永恒的冲突和矛盾,将时时让我们感到困惑乃至痛苦。但,思考这些矛盾和冲突的过程,本就是一个‘痛并快乐着”的过程。就让上帝他老人家笑去吧,至少我思考了。
参考书目:
1.梁慧星著,《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张玉瑞著,《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3.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孔祥俊著,《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5.王利明,王轶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
6.屈学军著,《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若干问题研讨》,《知识产权》,1995年第4期。
7.仲建惟著,《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政法论坛》,1997年第4期。
8.唐昭红著,《商业秘密研究》,《民商法论丛》第6卷,第752页。
9.王长松著,《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河北法学》,2000年第5期。
10.朱效亮著,《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发展》,《中外法学》,199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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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商业秘密权是否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学界仍有争论。有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侵权法上的权利、
合同法上的权利和财产法上的权利。笔者认为,这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商业秘密权,并不能否认其本质就是一种财产权利。
[ii] 在这一点上,有学者持反对意见。详见孔祥俊著,《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页。
[iii] 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