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解释方式:从司法解释到判例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判决都会成为判例,一般是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判决才能形成判例。而且,判决中的理由说明中所阐述的法律原则、精神才构成类似案件应当遵循的内容。“判例之所以为法,是以其在判决理由部分中所宣示的法律原则为基准的。这也是其优于成文法之处,不是抽象、简单的条文,而是有周密的法律推理和有力的论证,阐释、引申或发现了新的法律原则、理念,使后之遵循者有法理为据,并以之推理适用于类似的个案。”[25]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日后发生的案件所具有的事实与一个早期案件中所呈现的那些事实相同,那么一般来讲,对日后发生的案件的裁定就应当同对该早期案件的裁定相一致,只要这两个案例都受构成该早期判例之基础的公共政策原则或正义原则的支配。[26]而如果法官认为某些判例不利于现实社会的法律秩序或公益,可以对先例进行扬弃,使法律吐故纳新,具有生命力。判例既是维持法律延续性的工具,又是变革的导体。[27]英美法系采用了不同于大陆法系成文法典的判例制度,其优点就在于使法律的灵活性和确定性统一起来,不采用包罗万象的立法方式,“而凭借法律自身对社会生活变化的反应机制实现法律的生长,将规则因素与人的因素结合起来,兼顾确定与灵活,使法律在一般条件下保持着渐进的发展,以求与社会生活相协调。”[28]而这些正是我国借鉴判例制度的原因。
  “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是每一个现存的法律体系中,两种永恒的、不能解决的冲突倾向。”[29]为了解决二者的协调关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吸收、相互借鉴,使成文法和判例法形成了互补。可以说,没有绝对的成文法国家,也没有绝对的判例法国家。对于中国,要想真正地完善法律解释方式,使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有机地统一起来,既保证个案的公正又降低立法的成本,从现行的立法式的司法解释过渡到以司法式的判例解释,应当成为大势所趋。
                     
  --------------------------------------------------------------------------------
  *[作者简介]赵岩,男,1977年4月生,辽宁省沈阳市人,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  考  文  献]
  [1][2]汪建成. 对判例法的几点思考. 烟台:烟台大学学报,2000,(1).
  [3] 沈宗灵. 当代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 北京:中国法学,1992,(1).
  [4][5]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