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构成了关于域名的法律规范体系,也是域名纠纷中首先考虑适用的部分。但这些或是司法解释,或是部门规章,往往着重于解决近期的法律焦点问题,不够系统化。对许多新情况,还需要从原有的法律和法律原则中寻找依据。
(三)
商标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
域名和商标发生关系有两种情况:将域名申请为商标和以商标申请域名。
前者就是一般的商标注册行为,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全可以将其规范。[7]没有注册为商标的域名一般不能构成阻止他人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但有时著名网络域名被他人注册人商标,例如美国“Yahoo!”的域名就曾在以色列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后经判决撤销了该注册。[8]这种情况若发生在我国,应视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二十七条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域名所有者的异议通常会被采纳。当然,怎样的域名才算“著名”,应有客观的认定标准。[9]
将不属于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应区分被注册的是否为驰名商标。
对于驰名商标,回答是肯定的。驰名商标受到严格的保护,只要行为暗示某驰名商标注册人与行为人有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损,即构成侵权。[10]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显然存在这种暗示。
问题在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根据《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到目前为止,经认定的驰名商标只有几十个,许多大企业的商标处于“著名”但不“驰名”的尴尬境地;更重要的是,根据《巴黎公约》,[11]成员国有义务对未在本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而国外通常的做法是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这样,国外驰名商标由司法认定,国内则行政认定,“内外有别”显然不利于经济交流和公平竞争。《解释》第六条明确赋予法院在域名纠纷案件中有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12]而在“宜家(IKEA)”诉“北京国网”案中,一审法院确认IKEA为驰名商标,创下我国司法确认驰名商标的先例。[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