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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与利用制度探析

  ⑸权利人的权利 权利人除了使用、收益的权利外,还享有处分的权利,如让与、赠与、遗赠、互易、抵押、入股,除非设定行为有相反规定。但是权利人未经土地管理人同意不得出租该土地或再设定该权利,以避免形成新的“一物二主”,侵蚀土地的公有制,并可避免利用该权利以剥削他人。
  (6)权利的消灭 该权利属于物权之一种,因此物权消灭之原因适用于该权利,如抛弃、混同、灭失、存续期间届满、土地被征用。该权利消灭的特殊原因是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农用地管理人收回农用地,权利人的权利消灭:①权利人不依约定的使用方法使用土地或损毁土地或不履行改良土地的义务;②权利人违反不得让与、赠与、抵押、出租等的规定;③权利人迟延交付地租一定期限。
  至于这种权利以什么名字相称,学者们有两种意见:一是农地使用权,一是仍以永佃权命名。笔者以为,使用权并不能概括使用和收益两项权能,农地使用权这个名称不恰当。永佃权则客观地反映了这项权利的本质,可以采用,而不必顾及其所谓的“剥削”色彩,因为法律概念本身并没有“剥削”与“非剥削”之分。
  三、重构我国的农用地利用方式体系
  农用地利用是指在农用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农用地利用方式,在本文,泛指取得在农用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手段方式,即获得农用地的使用和收益权利的法律方法,如上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永佃权设定。农用地利用方式体系则指由所有的获取农用地使用和收益权利的法律方法的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
  (一)我国农用地利用方式体系的现状
  当前我国农用地利用方式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辅以少量的“依法确定”和“自留”。国家所有农用地,根据《民法通则》有两种:一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一是“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该规定相当原则,具体如何“依法”或“依法确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一种,即“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至于农民集体所有和依法确定由其使用的农用地利用方式,根据《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过,《民法通则》规定的利用主体为公民、集体,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利用主体扩大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和单位。另外,自留地、自留山也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自留”也是一种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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