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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心证公开

  三、心证公开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心证公开的内容
  1、公开心证过程。
  这是现代自由心证的主要内容,也是当事人防备突袭裁判的基本屏障。应当明确的是,这是法官在审理开始后至裁判结果作出之前所形成的暂时的心证,并不具有必然的终局效力。
  (1)明确争议焦点。 心证公开对法官驾驭庭审尤其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能力和分析说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庭前准备工作也就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可在庭审前的一定期间内,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听证,筛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按一定顺序编写目录,主持交换证据副本,指导举证,并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综合确定诉讼焦点及法庭庭审的重心。由于民事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关于私权利的争议,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因此应当把诉讼焦点限制在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范围之内。
  (2)发表对某一事实的看法。有学者认为, 法官不应“提示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和证据”,否则“结果总是意味着对单方的援助,从而引起人们对法官中立性、公正性的怀疑”。[19]笔者对此持有异议。心证公开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使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资料更加明确和充分,弥补当事人之间实力上的不平衡,促进案件的充分审理,提高诉讼效率和实现司法公正。毫无疑问,对个案来说,准确查明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21],如果案件的事实调查的不准确,证据没有经过充分的提供和质辩,也就无从谈起正确适用法律了,心证公开的制度价值也将难以得到体现。因此,法官应在庭审中适时发表对某一事实的看法,如果当事人应当主张的事实没有在庭审中主张,法官应当以谨慎而有限的中立方式提出意见,暗示当事人提出其应当主张而尚未主张的事实,或者促使其充分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于经过庭审质证、辩论后仍不明确的事实和主张,法官可以在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范围内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调查与询问,以明确当事人的主张,查明案件事实。
  (3)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虽然都会积极地参与诉讼,但由于一般并不具有法律专门知识方面的素养,并不精通涉讼纠纷所应适用的法律,常常会在阐明法律观点时不够明确和充分,甚至会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对此,法官应在庭审上对涉讼法律关系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说清楚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促使当事人正确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使他们有针对性地充分参与诉讼,减少诉讼成本。同时还可以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促进司法的民主化。
  2、公开心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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