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埋设在中国网络上市公司内的“定时炸弹”

  二、 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各方的法律责任
  新浪网最大的法律问题在于在成立之初,为了回避中国法律关于禁止外资经营中国电信增值业务的规定,采取迂回上市的方法,把内容和技术分离、把网站所有权和资本分离,这在当时的情境下,可说是“华山一条道”的无奈之举。但正是这些不规范的、甚至是违法的便宜之举,为日后的冲突埋下了祸根。
  王志东和新浪的冲突,表面上来看是上市新浪公司董事会罢免王志东是否合法的问题,但其实质则涉及到:北京新浪信息公司究竟属于谁所有?
  如前所述,北京新浪信息公司是整个新浪网中最核心和最有价值的部分,但它与NASDAQ上市新浪公司没有任何资本纽带的联系,仅存在商业协议的关系,相反,王志东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中白字黑字登记在案。所以,王志东的股东身份是明确和合法的。
  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行使监督管理权只能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行使,而现在表面证据指向,北京新浪信息公司只有大股东王志东和小股东汪延两人,上市新浪与上述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依照中国法律无权对北京新浪信息公司“指手划脚”。
  虽然上市新浪手持后备武器,也就是新浪和王志东、汪延的雇佣协议。协议中要求王志东和汪延一旦雇佣协议终止,王志东和汪延要将股份转给上市公司(如中国法律允许)或转给上市公司指定的中国籍雇员。
  从表面上看,王志东不按照协议转让股份,将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实际上这份协议无法达到新浪上市公司的期望目的,相反它的使用将可能会给新浪上市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为北京新浪信息公司是中国法人,对其法律适用无疑应当适用中国《公司法》,此前有不少文章提及要适用美国甚至开曼群岛的法律,都是不正确的。依据中国法律,新浪上市公司要辞退王志东,前提必须取得北京新浪信息公司的股东身份。但是,工商局登记的股东是王志东,新浪上市公司只能依据的是雇佣协议。但这份协议其实是一份违法的无效协议,其原因是因为当初新浪上市为了规避中国关于禁止外资经营电信增值P业务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以王志东名义为代表出资成立北京新浪信息,从而使新浪上市公司间接获得了ICP的经营资格,这种行为属于《合同法》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条款,所以无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