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於社会不断动荡之际,1950年开始,当时之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即已著手刑法典之起草准备工作,法制委员会于1950年7月25日提出共157条文
刑法大纲草案,1954年9月30日则提出共七十六条之
刑法指导原则草案,但二草案均仅止於草拟之阶段而巳。
至1954年9月:大陆公布第一部
宪法,一九五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主持,正式开始
刑法之起草工作,至一九五六年十月,共提出十三个草案草稿。但一般人认为以1957年6月28日之第二十二稿较为成熟,该稿经徵求意见,并在人代会第一届第四次会议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各界意见进行修正後公布试行此一草案。但正在此时厂反右之各种换肃斗争风起云涌,法律虚无主义找头,草案未能公布施行,起草工作亦因此停顿数年。
一九六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毛泽东指示不仅
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
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同年五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乃全面修正第二十二稿之内容,一九六三年十月九日完成第三十三稿,该稿经中央政治局审查,曾考虑公布,但仍因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而停止。一九七六年十月厂四人帮下台後,邓小平复出,主张开放改革。一九七八十通过第三部
宪法,同时继续推动刑法典之起草工作,同年十月组成修正成员。并以第二十三稿为基础法令月刊第五十一卷第十期草拟了二个草案草稿。一九七九年二月下旬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并负责刑法典之起草工作。仍以第三十三稿为本。作成三个版本,此次版本对第三十三稿作较大幅度之修正,同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第二个版本并经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全国人代会之审议。修改後提出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并於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下午四时零五分一致通过o。七月六日公布,一九八O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於焉诞生。此为五十年来大陆第一部
刑法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