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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与国际项目融资

  有限追索
  项目融资不是依赖项目主办人的资产和信用,而是依赖项目本身的收益与未来现金流量作为融资的基础。用来保证偿还贷款的首要来源是融资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项目的经济强度是以两个方面来确定的,一方面是项目未来的可用于偿还贷款的现金流量;另一方面是项目本身的资产价值。项目融资可能完全依赖于项目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作为贷款的基础,但必须考虑在最坏情况下的贷款偿还,那么贷款银行就可能要求借款人或项目主办人以直接担保、间接担保或其他形式给与项目附加的支持。因此,一个项目的经济强度,加上借款人或者项目主办人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各个方面对项目所作的有限承诺,构成项目融资的关键。一、投资回报
  我国国际项目融资较多以外方投资者作为借款人,利用其在国际金融市场的信誉和融资人才优势向国际贷款银行借款,外方投资人的投资回报决定了其可用于偿还贷款的现金流量,因此投资回报影响项目的经济强度。
  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方按照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和共享利润,外国投资者关于投资回报的要求在投资结构采用中外合资企业时不可能实现。[17] 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按照合作双方的约定而可以不是投资比例来进行收益分配,并可以约定其他合作条件。因而可以在中外合作合同中订立固定回报的条款或其他形式的能最大限度满足其投资回报需求的收益分配条款。
  (一)、固定回报
  南岭项目资产证券化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结构分解为两个部分,即境内的中外合作公司的投资结构,和境外的资产证券化方式下的SPV的发债融资结构。境内的投资结构根据《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由合作外方取得项目的优先回报收益权;其后在境外设立SPV,购买合作外方的优先回报收益权转化为应收帐,再由SPV以之作为支撑完成境外的资产证券化融资。合作外方以发债所得扣除特设机构注册费后用于出资。
  境外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关键在于合作外方取得优先回报收益权。该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公用的性质,建成后对公众免费或以较低的费率开放使用,不能完全依赖直接市场运营取得投资者要求的全部收益,因此项目法人对投资回报不足部分将由市政府从其拥有或控制的城建资金中及其他资金中提供。即从投资到位的第一年开始的15年内,南岭市政府从城建资金中每年提供的资金加上基础设施收入,满足合作外方的项目法人总投资12%-13%的固定税后回报。
  (二)、最大限度满足投资回报需求
  深圳项目合作外方根据中外合作协议,获得除项目经营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合作中方管理费之后的百分之百的项目收益。在联通项目中,合作各方按照约定比例分配项目收益,初装费、加速折旧的收益和项目税后利润一起作为项目收益分配基数,分配比例一般约定,项目前期,外方占大份额,以为加速外方的投资回收;项目后期,中国联通其股东或其他中方单位占大份额,外方占小份额。
  二、 风险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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