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主要求参与精神
民主不仅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上,应由代表人民的代表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而且体现在法律的实施上,也应当由人民参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最能体现人民参与审判的民主精神。司法是种社会的公共资源,它不是法官手上的个人或这个阶层的特权。法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与,社会正义并不仅仅掌握在法官这一特殊阶层手中,而且深深地根植于社会民众之中,法官无权垄断社会正义。民众参与审判不仅仅是提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而且也是对法官这一职权的限制与制约,防止其恣意与徇私,更防止法官这一社会精英阶层演变为专制特权阶层。有人说辛普森案件是法治的失败,但却是民主的胜利。让人民参与审判,赋予人民审判实质性的权利,而不是陪审陪审陪而不审装装样子,这对于扼制当前司法腐败这一顽症未尝不是一剂有效的良药。
只有参与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在诉讼过程中,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诉讼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参与诉讼的心情最为迫切,他们也最有权利参与诉讼。因此,诉讼中应充分调动原被告双方的积极性,从证据的收集到庭审中对证据的展示、质证与采信只有双方积极对抗参与,案件的事实才能越查越明。刑事诉讼中,证人只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却不向法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但书面证言在庭审中却通行无忌,警察不出庭作证等等,这些司法实践中司空见惯,见怪不怪的做法,实际上排除了辩方反对询问的可能,使该类证据难以被交叉询问所检验,它也排除了法官直接审查原始人证的可能,不能通过直接观察感知如“察言观色”检验证人作证的真伪。这种做法不仅打破了控辩双方在诉讼形式上平等的关系,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了辩方和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另外法官如果单方面进行调查取证而不通知原被告双方到场的话,这也剥夺了双方参与质证的权利,以法官的“专制”行为取代了双方平等参与权。当事人没有任何理由相信一个不公开的行为是个公正的行为,“盲从”会培养司法官员恣意与专横,是自我神化的表现,这不是民主,是专制。
三、民主要求公开审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公开,才谈得上公正;只有公开,才谈得上监督与参与;只有公开,才能使一切不平等凸现出来,从而实现平等。正因为公开是如此的重要,所以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是从公开审判入手的。公开审判不仅仅意味着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还意味着诉讼中应当以证据为根据,意味着程序优先,证据的展示、质证、采信的过程是透明的,意味着判决书应当而且必须说理。当事人输在什么地方,赢在什么地方清清楚楚,这就应了那句谚语:“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看得见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才能最终化解矛盾,法律才谈得上权威。看不见就会滋生暗箱操作,就会产生腐败,不仅不能息诉反而会产生“缠诉”,导致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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