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说过,“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法律的一般理论除了具有抽象性外,还具有建设性阐释的性质:“它们力求充分地说明整个法律实践,同时还力图在探明法律实践和对这种实践的最佳论证之间保持平衡。因此,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线”。[20]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笔者尝试对证明标准一般理论进行研析。由于理论水平有限,观点难免粗糙、粗浅、甚至存在错误,在此,衷心乞望方家教正。若拙文能对理论研究、证据立法或者司法实务有一点点启发的话,笔者已甚感欣慰。
注释:
[1] 参见陈兴良著《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考察--尤其以刑法学为视角》,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2] 参见(台湾地区)陈荣宗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1984年版第54页,转引自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第430页;
[3] 参见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第306页;
[4] 参见李祖军著《民事诉讼目的论》第230页;
[5] 参见樊崇义著《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对“客观真实”标准的质疑》,1996年北京
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转引自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第306页;
[6] 龙宗智著《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兼论诉讼证明中的盖然性问题》,载于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440-441页;
[7] 参见[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页;
[8] 参见樊崇义著《证据法学》第215-216页;
[9] 参见陈兴良著《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考察――尤其以刑法学为视角》,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10]参见陈汉新、余红著《认识论研究的新发展》,载于《哲学动态》1998年第3期,转引自樊崇义等著《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
[11]参见肖建华著《诉讼证明过程分析――从司法个案透视证据判断的主观性》,载于《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二辑;
[12]同前注[1];
[13]美国学者希拉里·普特南提出的概念,含义是:在真理和合理性概念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用以判断什么是事实的唯一标准就是什么能被合理地加以接受。参见樊崇义等
著《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
[14]参见郑成良著《无罪推定论》,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转引自张保生著《法
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第122页;
[15]参见樊崇义等著《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载于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一卷;
[16]同前注[3];
[17]参见郑成良著《无罪推定论》,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转引自张保生著《法
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第71页;
[18]参见《刑事证据运用的几个问题:控辩审三人谈》,受访者是:高法刑庭张军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