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利的制约机制中,需要提及目前流行的“舆论监督”。 这一称谓具有中国的特色。[18]广义的舆论监督指对社会一切不良现象的监督。这里的舆论监督取狭义解,意指通过在公共论坛的自由空间中所抒发的舆论力量对政府机构及其官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监督与制约。作为一种活动,它指公民或新闻媒体发表与传播针对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批评性言论。作为一种功能,它是言论自由权的诸项政治与社会功能之一。它的法律依据是
宪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言论自由的诸条款,在我国是
宪法的第
三十五条与第
四十一条。[19]这两条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为舆论监督提供了双重保障。舆论监督不同于其他形式的监督如立法、司法、行政监督的地方即在于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尽管一些地方国家机关出台了舆论监督保护办法,对于媒体所揭露的问题,有关机关应当重视和解决,但是媒体和公民并没有依据法律要求被监督者陈述及提供有关资料等调查性权力,而且只能提出处理建议,不能做出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这些特点表明,舆论监督并非新闻媒体和公民的法定义务。也许存在着以监督政府为已任的新闻媒体,但是这种责任是一种道德或政治责任。总之,舆论监督是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一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民主性质的监督。
四、结语
显然,这三种权力机制存在着不同的内在制约原理。实践中,无论我们建设那一种机制,有关的制度建构只有符合一定的制约原理,才能起到真正的制约作用。无庸讳言,在我国目前,监督机构不可谓不多,有关的制度不可谓不繁复,而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似乎仍然很多。一些曾经当权的腐败分子可以轻松地使一些机构和制度不起作用。这表明这些制度和机构本身可能就在其内在的制约原理上存在问题。我们需要从内在的制约原理入手建设和改革有关的监督与制约制度,以使它们更好地发挥作用。
在制度建设中,我们要注意使三种制约机制相互配合和相互支持,因为对于有效制约权力的目的而言,这些机制是相辅相成,共同作用的。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最终解决一个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保证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正常运行,避免“集体腐败”和“官官相护”现象出现的一种有力措施,就是健全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使公共利益的主体——广大公民承担起监督监督者的责任。而同时,要发挥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作用,又离不开公共权力的恰当配置和有效的相互制约。例如言论自由和获得救济的权利如果离开了法定的监督机构和某种形式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配合,也不易发挥有效的制约作用。道德与法纪教育可以培养官员的自律意识,有助于他们行使好手中的权力。但是这种机制也离不开其他机制的配合。它的教育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根本利益,它的效果不仅需要来自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的强制力的支持,而且需要来自公民的舆论的评判。另外,就是在每一种机制的内部也要注意相互配合的问题。例如在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中,选举权和言论自由权的制约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公民不能最终决定一届政府和官员的去留,言论自由的制约作用就要打一个折扣。相反如果公民虽然拥有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的权利,但是除了可以对领导人歌功颂德或表示感恩外,没有发表任何批评性言论的权利,选举权也徒具形式,不可能发挥有效的制约作用。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改变一些不恰当的观念。例如目前对于舆论监督,存在着一些错误的理解。一种理解将舆论监督视为一种权力的表现,视为一个部门——思想与宣传部门对另一些部门的监督。另一种理解将舆论监督视为新闻媒体的义务或职责。第一种观念的实际后果是把舆论监督作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来建设,这样难免会带有这种机制的缺陷,其运作会受到其他权力部门的干扰。第二种观念将一般公民排除在舆论监督的主体范围之外,不利于调动广大公民参与舆论监督的积极性。而以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待舆论监督,是一种较好的定位,以权利为取向的有关制度建设也能够避免上述两种理解的缺陷,更好地发挥公共舆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