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

  (5)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了解政府的某些行动或政府所掌控下的某些信息的权利。当公民行使这项权利时,政府负有一定的协助义务,例如开放它所掌握的某些资料。如果政府机构或官员担心它们的滥用权力情况最终被迫向公众公开,它们就会有所收敛。但是在现实中,这种权利不易落实,难以操作。
  (6) 对政府机构或官员的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进行举报、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以及在遭受来自公权力的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例如申诉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此外,还有一些权利停留在理论或道德的层面,没有成为法定的权利,例如非暴力反抗或良性违法(civil disobedience)的权利、抵抗权等。
  以公民权利制约政府权力这一机制的实质是使公民成为监督政府的力量。依赖公民作为监督政府的力量,这种思想很早就有人提出。卢梭设想,全体人民定期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来决定公共事务,是阻止政府篡权及蜕化倾向的办法。[13]麦迪逊(或汉密尔顿)也承认:“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通过这些主要和辅助性的措施可以保护社会不受掌权者的压迫。[14]恩格斯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防止工人阶级自己的公仆蜕变为“主人”的趋势的根本、有效方法之一,就是人民掌握罢免权,可以随时撤换那些不称职的公社委员。[15]对于国人而言,以民主的方式防止政权变质的最著名论断还是毛泽东的一段话。1945年7月,毛泽东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如何解决一个国家“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历史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16]以权利制约权力是一种民主性质的监督,只有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才能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广泛存在于一些非民主的社会形态之中,包含在甚至是最专制的政体之中。在任何一个国家,无论是有意设计的政治制度,还是无意识发展出来的政治实践,都或多或少、或清晰或模糊地包含着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机制也可以存在于一些非民主的社会形态之中,为专制政体服务。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承认公民权利为根本前提,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最终目的,只有民主社会才会重视和建设这种机制。[17]
  民主原则表明,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一机制具有正当性的基础。这一机制不仅充分体现了制约权力的根本目的,而且弥补了其他两种机制的缺限。无论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还是以道德制约权力,如果脱离民主的性质,那只是为了维护统治者一已利益而采取的策略。这两种机制都属于统治体系的内部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意在使公共权力内部的机构和官员实行相互的监督与制约,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机制在于培养官员的自我监督和自我制约的能力。而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一机制所要建立的是被治者对于统治者的监督。这是一种体现民主性质、与公民的民主地位相称的监督与制约。但是民主社会中这三种机制是可以相互并存、相辅相成的。
  一般认为,民主的两种形式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直接民主意味着公民直接掌握对公共事务的决策权和管理权。间接民主意味着公民委托其中的一部分公民行使这些权力。但是,直接民主只是在古代城邦国家出现过。在一个略微复杂一些的国家里所能实行的民主形式只能是间接民主。我国也是如此。我们通常说民主就是“人民当家做主”。这一形象化的说法只是表明了权力的最终归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不意味着由人民直接行使一切统治权力。在日常生活中,掌握决策权和管理权的是少数人所组成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而不是人民。普通公民经常处于统治权力的支配之下,是政府管理的对象。那么,民主体现在何处呢?很显然,民主就体现在公民对于他们委托出去的权力的制约中,体现在他们享有的一些能够起到制约作用的权利上。换言之,民主的实质在于以权利制约权力。我们衡量一个国家的民主发达程度,不仅要看它的法律所表明的统治权力的最终归属,更要看普通公民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实现程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