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应当允许机动车进入校园,而同时又不是所有人都拥有汽车,那么校方禁止出租车而允许其他的公家车与私家车进入校园是否合理就是值得思考的了。
现实的生活告诉我们,乘坐什么车与办什么事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即并不是任何开着私家车来的都是为了私事,正如并非任何开着公家车来的都是为了公事一样。关于这一点,每年大学新生报到入学时充斥校园的各色公车就足以说明问题。同样道理,即使借给学校门卫一双慧眼,其往往也无法轻易判断出租车里的乘客是因公还是因私而来。因此可以认为校方在决定准入与禁入问题上是缺乏明确标准的。而这种标准的欠缺并不影响该规则效果——一种非平等的、歧视性的待遇——的达至。 透过“出租车禁入”规则,隐约可以看到该规则制定者的某种心态:这是一种类似于“以貌取人”的“以车取人”的心态,将物作为衡量人的价值或有用性的尺度。在规则的制定者的潜意识里,无论是为公还是为私,只要能够坐着公家的车出来办事,都是重要(或来自重要部门)的人物,门卫要放行;而能够开着自家私车的人,必定都是有钱人,也要放行。至于坐着出租车来的,则被推定为既没有权势(调不动车)也没有金钱(买不起车),因而无论是新来报到的学子,还是任教多年的老教授,都将被划入小人物之列,从而无论是严寒酷暑,还是刮风下雨,对不起,出租车禁入,乘车者须下车步行。这种心态对基于依附于某种机构(或组织体)而获得的身份或权威有着天然的青睐,对金钱财富有着无与伦比的敬畏和崇拜,同时表现出对平等精神的起码认知的缺乏和对契约关系的本能拒斥。当梅因提出“从身份到契约”的命题已经一个半世纪之后,在我们努力建设成一流的大学中,仍出现这样的规则,未免让人感到遗憾。
三、出租车禁入校园规则的实际效果
然而,问题还不止如此。根据笔者的观察,无论是在暮色里,还是在晨曦中,都有许多出租车经过这块告示牌进入校园。甚至当笔者清晨在校园深处散步时,都会有出租车缓缓经过身边。司机师傅会从车窗里探出头来问上一句:“走不走”?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如果我们用亚氏的两条标准来衡量J大学的出租车禁入规则的话,则它无疑是一个制定得糟糕的规则,而这个糟糕的规则无论是在其规制的对象那里,还是在规则的执行者那里都全然没有得到服从。更为甚者,制定得糟糕的规则被弃之不用,不仅可能使生活在规则之下的人们丧失了一切可以预见的行为标准,而且将动摇他们对于其它既定规则的信任,其效果较之凭空高呼“狼来了”恐有过之而无不及。
1 “紫禁城内骑马,谓之赏朝马。每岁军机处将一二品大臣年六十以上者,开单请旨,大抵一品合例者皆得邀恩。侍郎以下,则或赐或否。内廷行走之员,往往特蒙恩礼,不复问年,如曩时那公彦成,戴公衢亨,英公和诸人,赏朝马时皆年在盛壮也。”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一二,页239。转引自邸永君著:《清代翰林院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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