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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裁判率低的原因及其对策

  2、法院内部权限过于分散,缺乏应有的内部独立,极大地限制了法官的工作自主性和积极性
  当前我国人民法院的内部审判权限的配置,是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夹带有相当份量的行政审批做法。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它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的健全和完善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法院内部的审判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要求,亦有悖于新世纪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原则。如有些法院规定对二审需要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其签发审批权在于庭长和分管院长,甚至连部分变更原判决的案件也要由庭长或分管领导把关,这实际上挫伤了合议庭或主审法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弱化了法官的责任感,进而影响了案件的当庭裁判率。
  3、人民法院缺乏应有的外部审判独立环境,各种干预太多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的权利。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影响,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存在不少意见。为了重塑形象,人民法院近年来开展了“治理整顿”、“两个满意”、“一教育三整顿”等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赞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督办渠道过多,督办方式不规范,法律规范不完善等,这些问题,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法官大胆、及时地做出裁判。
  4、法官自身的业务素质不高,无法适应当庭裁判的要求
  对案件当庭做出裁判,依赖的是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做出客观公正的认定,并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或运用相关的法理做出裁判。但由于长期以来,我们沿用带有行政性质的审判管理方式,过于强调对案件的逐级审批制和集体负责制,一定的程度上抑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的责任感;另外,审判方式改革之前,案件的庭审实际上流于形式,导致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普遍不高,表现为庭审操作过于单一死板,缺乏灵活性和创造性,逻辑思维能力欠缺,庭审语言不规范,庭审中应对突发性问题的能力不高等。
  5、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
  由于传统做法的影响,人民法院历来重视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并且将调解结案率和上级法院的改判率作为衡量一个法官的工作成就的重要指标,因此,个别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不惜拖延审理时间,对案件进行“超常规”的调解,以致降低了当庭裁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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