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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要素、结构、功能浅析

  (1)为什么将责任纳入法的内容要素。
  以权利和义务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学界的通说,但本文认为还应在法律关系中加入责任这一内容,这是由于1)法律责任是广义上的义务的一种。它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③。因此,由于法律责任往往是由相关主体违反了法定义务(常表现为违法责任)或约定义务(常表现为违约责任)引起的,而法律又为这种违反义务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或设置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法律责任最终表现为一种约定义务,这种约定义务仍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但特殊性在于它是违反了第一性义务才产生的第二性义务。这种特殊义务也应当是法律关系的内容。2)法律关系本身的特点也决定了必须将责任纳入其体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能促进社会发展、满足人们在法律上的需求的作用。如果仅仅以权利、义务(此处指狭义上的义务)为限,则人们只得到一个行为的参照体系而已,而仍然不了解行为的后果及其可能引发的评价与影响,而缺乏这一点的法律关系,我们很难说它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社会发展和满足人们的法律需要。
  因此,权利、义务、责任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完整内容,三者的有机组合就构成了我们所说的制度上的法律。
  (2)不仅仅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本文将法归为概念、原则、规则、标准的总和而非法律规范的总和,这是因为法律规范过于笼统。我们当然可以将大多数的法律条文称之为法律规范并将其分别归入禁止或是授权性规范,但我国的法律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能这样比照分类。譬如法律原则,法律标准,它们自身并不能有授权与禁止之分。用四者合一的表述是为了更全面地阐释法。因此,根据庞德的观点,概念首先是指可以容纳各种情况的法律上的确定的范畴;原则是用来进行法律推理的出发点;规则是指以一个确定的、具体的法律后果赋予一个确定、具体的事实状态的法律律令;标准则是一个尺度。这四者合一的组合相对于单一的法律规范说的优越之处还在于“各种原则和概念使我们有可能在只有较少规则的情况下进行工作,并有把握应付没有现成规则可适用的新情况”④。
  因此,本文将在这个意义的法的基础上对法的要素、结构、功能进行解构。
  2、在法这一复杂的人工系统中,依据要素在建构法的系统时所处的位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法的要素进行考察:
  (1)法的形式要素。从宏观上讲,法的形式要素是指这样一个阶梯性系列:法律条文——法律文本——法律部门——法律体系。这一系列要素也可称为法最纯粹的形式要素。相对而言它也处于最稳定的状态。就制度上的法而言,以一部法律为中心,以下是组成它的法律条文,以上是它所从属的法律部门,再以上是法律体系。而从微观上讲,法的形式要素是指概念、原则、规则与标准。其中法律规则又是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者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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