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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与行政立法制度创新

  最后,要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立法,促进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传播,调整和平衡知识社会出现的各种新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制度是随着工业社会科技不断进步,萌生对科技成果保护的强烈要求而产生并不断强化。科技进步的速度决定了知识创新、知识扩散的速度和程度,但知识创新、知识扩散的速度与程序又决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需要程度和法律支持力度。当今,知识每数年翻一番,知识的生产、分配、传播已经成为最具活动的、最大规模的朝阳产业;而在全球经济一体过程中,各国展开了对知识、人才争夺的一场没硝烟的战争。由于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和利益的平衡都有待政府进行大量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甚至还须借助于国际知识产权法,因为单凭采取行政措施和政策已经无能为力。正是如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和重视,而且随着知识的不断创新而作出相应的变化。我国已建立了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在内的较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站在WTO门槛前,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政府还需要进行大量的行政立法工作,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整理、加工的系统工作,并对新的知识成果的保护以立法予以规定。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不断涌现的前提下,行政立法须尽快解决新智力成果的立法保护难题,诸如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新问题,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问题等。
  注释:
  [1]2000年3月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仪通过
  [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
  [3]李永刚:《互联网络与民主的前景》,《江海学刊》1999年第4期。
  [4]参见肖金明:《关于政府立法品位和行政执法错位的思考》,《法学》1999年第9期。
  [5]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44-345页。
  [6]参见温晓:《知识经济社会与法理学的更新》,《法学》1999年第1期。
  [7]美国现代著名法学家富勒认为,法的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包括八个要素。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3-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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