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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及不动产法国际研讨会——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九)

  2.205 续约权利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新增设的权利,由于出让使用权的期限一般在30至70年之间,所以现在还没有实践经验可以证明这一条款对受让人和投资人所提供的实际保护,究竟效果如何。
  2.206 共有权利
  2.207 相邻权
  由于土地租赁期约的承租人具有优先受让土地权益的资格,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对于建筑物的共有使用权应当是由“使用权的所有者”享有的物权,还仅仅是一项“相邻权”或者地役权?这里的区别在于,如果共有使用权被当作是物权,那么如果建筑物日后被出售,承租人届时就具有了优先购买整幢建筑物的权利;如果共有使用权只是相邻权,那么就不会引发优先购买、受让的问题。
  很明显,住户对于自己居住的单元空间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对于楼房的其他部分拥有相邻权,那么住户对于公用部分是否拥有共同的所有权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是每个住户都按比例享有自己的一份、并且可以产生出让时能够优先认购的按份共有么?如果优先受让权也存在的话,是否可以放弃这个权利?这个放弃能不能被法院承认、执行?放弃权利是否必须注册?如果注册,应当在什么证明上注册?它所涉及、对抗的又是哪个财产?
  2.208 地役权
  中国立法对于私人授予地役权的概念,既无明文承认也无明文禁止,对地役权的设置就借由转让合同而成为注册土地使用权的文件组成部分,不过似乎地役权并不会出现在土地权属证上。如果在具有表面证据效力的土地权属证明上不能显示是否存在地役权,对于役地的投资者和享有权利的土地的投资者而言,他们面临的风险,就是不能确定原有的地役权在土地使用权被转让之后,是否会对受让土地的各方继续具有约束力。
  2.209 对行使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约定
  在注册土地使用权时,当前法律没有明文承认或者明确允许对下列约定进行登记注册:双方所约定的某一块土地的使用限制,以及双方越低功能必须以某种方式使用土地的义务。
  地产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放贷人和投资者还面临潜在未知地役权可能被政府强制执行的风险。
  2.210 继承法与配偶权
  对于建筑物的私人所有权是可以被继承的,建筑物承租权同样可被继承。至于土地使用权,无论由出让还是划拨取得,同样可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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