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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税务的若干法律问题

  最近美国一起案件反映了电子税务中传统的规定与现代信息技术的要求脱节。美国国内收入局要求诺威斯特(Norwest)公司提供用以准备纳税申报表的私人电脑程序及与之相关的数据与记录,诺威斯特公司提供了有关的数据与记录,但拒绝提供程序,并宣称程序超出税法规定的授权国内收入局检查的信息范围,且依照版权法,国内收入局的要求侵犯了它的利益。法院认为尽管程序本身并不包含财务信息,但程序对纳税人的财务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安排,是纳税人能填列纳税申报表,因此程序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判决国内收入局有权进入有关程序,同时为保护程序私有权益及有关机密,对国内收入局使用程序作出了几项限制,包括限制使用程序的认输、规定仅在审计特殊纳税人时才能要求作用程序,所有程序的拷贝须在审计结论作出后归还纳税人。
  。 此案反映了电子税务中在纳税人保护正当的所有权和商业机密的需要和税务当局为审查纳税人而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的需要之间矛盾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正日趋尖锐,我国《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应加以修改,确定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交电脑化的经营记录及有关的软件程序。
  2、电子记录的保存
  为对纳税人的财务状况纳税状况进行核查,保证申报表资料的真实可靠,税务机关往往会审查前几年度的记录来帮助得出有关结论,因此要求纳税人不仅充足地保存当期的财务资料,还要保存以往年度的记录,以备其对申报时的总收入数、减免数、免税数等有关数据进行核查,这些资料要一直保存至税法规定不在需要时为止,以便他它能随时准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检查,若不能按要求保存,将被处以高额罚款,
  电脑记录除要保存税法规定的年限外,对任何总结性数据的来源——原文件至少要保存备份。否则也会被处以罚款。此外纳税人还要想税务机关提供可以进入、打印电子储存的文件、记录的必要材料;并保存一个带索引的系统,能快速确认、恢复文件,防  止文件的任意删改。税务机关有权定期对该系统进行检查,确保纳税人将程序、系统等适当地加以保存,
  这些规定都给纳税人带来了繁重的记录保存责任,使纳税人承担了较高的成本。为对这个矛盾进行协调,可以借鉴美国国内收入局的做法,纳税人可以与税务机关协商签订一份“记录保存限制协议”。协议预先规定了所许保存记录的范围及时间期限。纳税人只需按协议规定保存记录,就避免了因为未能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要求,而可能招致的处罚。
  3、跟踪日志软件的强制安装
  为税务稽查的需要,要在被检查的纳税人的计算机上安装跟踪日志软件。税务机关应被法律授权有权在纳税人的计算机上安装跟踪日志软件,纳税人不得拒绝或加以破坏。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为国家安全要求国会通过一项法令,授权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有权责令电脑用户在计算机上安装简易跟踪日志软件,以便进行监视。如果用户拒不执行,每日处以10000美圆罚款。《税收征管法》应规定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经税务局长的批准,有权在被检查的纳税人的计算机上安装跟踪日志软件,纳税人不得拒绝或破坏,否则每日处以适当金额的罚款。
  4、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的法律要求
  为保证涉税信息数据交换稳定的进行,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或服务中心的信息系统必须满足以下法律上的要求。
  1、在技术上能够保证每一个征税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待遇,给予公平的申报机会(包括时间和地点)
  2、能够有效地判断使用纳税人计算机的人是否已经授权;如果不是,应能有效地防止该使用人进入其系统。
  3、对内部故障、人为疏忽、天灾人祸等有足够的抵抗力
  4、能够保障有权进入某系统不会武断或歧视地排除在系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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