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跨国数据流通。
电子税务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之间通过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及电子化工具,进行相互交换涉税信息的一种电子交互方式。在全球电子商务环境中,税务机关必然要与境外的纳税人和其他人之间进行涉税信息交换。那么,跨国数据流通问题也必须予以关注。
跨国数据流通问题涉及公民和法人的隐私和财产权,而且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国家安全关系极大,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跨国数据流通问题也影响到“南北关系”。国际社会意见开始用立法解决这个问题。
1974年联合国经合组织成立了数据库专家小组,专门研究计算机与保密问题。1977年该小组的 课题集中在计算机数据的跨国使用与保护个人隐私问题。专家小组试图研究了一种国际保护制度,即能促进国际间的数据交流,又能很好的保护个人隐私与主权。1979年该小组向经合组织提交了一份《私人秘密的保护与个人数据的跨国境流通准则草案》(简称OECD宣言),该组织又通过了《过境数据流宣言》,解决信息跨国流通问题。日本邮电部于1989年基于OECD准则制定了《通信事务中个人数据的保护指南》,就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一个框架。1990年欧共体委员会通过了《公用数据通讯网的个人数据的保护的建议》宣称“新的数据网络和网络服务的环境下,个人数据与隐私的保护已进入了一个关键性的时期,隐私的保护必须是欧共体远程通信政策的中心环节,该政策重点保护欧洲居民的利益。
有关跨国境数据库的立法保护问题目前还没有成熟,世界星星法规,只有一些准则或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地区性公约。在OECD准则中,没有提出具体的方案,仅就国际立法提出了一些保护原则。准则要求参加个人数据国际保护的成员国,充分考虑到其他成员国数据处理与数据出口与本国之间的联系,采取有效步骤保障个人数据向本国(或超越本国向其他成员国)流通并保障数据的安全。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的法律,不保护在外国不受限制而在本国应当受到保护的某些数据,但这些数据在保护上的限制必须是“适当“的。准则还要求成员国不得以不同的国内法为由给国际间的数据流通制造障碍。准则还要求成员国根据准则制定的本国法律通知其他成员国,各处应该应当建立必要的制度促进跨国数据流通。
欧洲制定的《欧洲数据保护公约》的目标是在成员国地域内,确保个人数据的自动处理,保障各国国民和居民个人权利与基本自由。该公约提出成员国在国内法中,对违反国内数据保护法的行为,要提出具体的保护方法,公约还要求成员国不能以保护私人秘密为由,禁止本国的个人数据流入另一成员国,也不得为跨国境数据流通设置障碍(如由特别主管部门批准)。如果一个成员国认为另一成员国对某类数据缺乏相应的有效保护,或本国法律规定了某些性质的数据不得出口,则可以禁止本国的数据流入另一成员国。如果发现个人数据流入另一成员国的目的是流向非成员国的第三国,也可以禁止本国数据的出口。
电子税务中,税务机关通过内部计算机网络系统与因特网或国家公用网相连接,在因特网或国家公用网上开设“网站“,境外的纳税人及其人可以通过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管理规定,办税程序和税收业务流程,进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的电子举报箱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社会监督和举报。个人数据由境外流入境内,中国现在虽无法律加以规范,以OECD准则和《欧洲数据保护公约》的精神来看,可以自由流动,并且可以方便有纳税义务在外国境内的纳税人,他们无须回国,在中国境内进行纳税申报、控告、申诉、举报,相反在境外即可完成。税务机关通过因特网回答境外纳税人的税务咨询,税务机关将纳税通知书、催缴通知书和纳税电子申报确认的电子文件(相当于书面文件)提交存入设置在外国境内的服务器数据库中,因为违反《国际法宣言》其数据出口应被禁止,否则国家应承担违反国际法的国家责任。
八、其他法律问题
1、电子资料之提交。
随着电子信息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利用电脑来储存和处理大量的会计信息,促使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审计时,不仅需要传统意义上的文字纪录、帐簿等,还要进一步包括电脑化的经营记录及有关的软件程序(如财务软件)。我国《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纳税人提交的是传统意义上的文字记录、帐簿以及其他资料,对于电脑化的经营记录及有关的软件程序法无明文规定,纳税人有权拒绝税务机关的要求,因而为对用电脑作帐和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的税务稽查带来工作上的难度。例如纳税人双重计算机作帐税务机关没有获得财务软件和密码无法查实是否有透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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