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采取重新审理基础上的“证据充分、确凿”的证据审查标准是行不通的,那么,我国的证据审查应采取何种审查标准呢?
三、确立我国正确的证据审查标准。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区分证据审查标准和证据审查方式,前者定义如前文所述,而后者是法院如何审查证据和事实的问题,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一是重新审理,法院独立认定事实,再对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进行审查,或不予审查,直接根据自己认定的事实代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美国的重新审理即属此种;二是直接审理,法院不独立认定事实,而是直接对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美国的实质性证据标准和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属于此种。
探讨如何确立我国正确的证据审查标准,应借鉴国外的经验。
1、美国
根据美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美国司法审查适用三个标准:一是实质性证据标准,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裁决,因为正式听证程序类似于司法程序,适用案卷排他性原则,此时司法审查等同于行政程序的上诉审,法院只须审查听证案卷,如果行政裁决具有合理的正当的证据支持,法院即应予以支持,该审查标准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优势标准。
二是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于依非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为.该标准与实质性证据标准实际上都是合理性标准,区别在于适用的行政行为程序不同以及合理性程度不同。但自从最高法院1971年在奥弗顿公园案中要求审查非正式程序行政行为亦应根据行政记录以来,两种标准趋于统一。从本质上讲,适用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主要是对行政程序对事实的裁定进行的审查(行为审查),如审查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中是否有不正当的目的、忽视了相关的因素、不遵守自己的先例和诺言、不合理的迟延等等。实质性证据标准则侧重于对行政行为是否有合理的证据支持(证据审查),注重对证据进行质和量的审查。
三、重新审理标准。法院如果发现行政行为缺乏合理的证据支持达到一定程度,或涉及
宪法性事实等情况,必须由法院对事实进行重新审查,而不仅限于复查行政程序认定的事实。(14)
2、英国
英国在司法审查上主要适用“越权无效”原则,该原则反映到事实审查上,基本上类同于美国的审查标准,除非行政机关的证据严重不足或判断极不合理,法院对于事实问题的认定大都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15)
3、法国
从原则上讲,法国的行政诉讼适用重新审理方式,行政诉讼采审问式程序,法官负责查清事实、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举证材料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法国行政诉讼有一个预审程序,由预审法官对事实进行调查。(16)也有学者认为法国的审查标准类似于美国,认为法国的最低和中等程度的监督近似于美国的实质性证据标准,完全管辖权之诉、处罚之诉,及最大程度的监督近似于美国的重新审理标准。(17)
4、日本
日本行政诉讼中一个原则是承认行政机关对于事实问题的首次性判断权,但对于行政机关之事实认定,法院奉行自身的事实认定权原则,可以独立认定事实取代行政机关的认定。但受到美国实质性证据理论的影响,实质性证据规则亦适用于一些高度技术性、专业性的事实认定上。(18)
从上文来看,世界主要国家的证据审查的方式主要是:以直接审理为主,将重新审理限制在一定程度内,如涉及管辖权事实或
宪法性权利时,才适用重新审理,但各国的趋势是不断缩小重新审理的范围。对于直接审理的事实,各国法院也较为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权,反映在审查标准上主要是实质性证据标准,考虑行政效率和技术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