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认识法的本质
由于法学家们的出发点不同,对法本质认识的观点也千差万别。在历史上林林总总的法本质认识中,我们根据什么来确定对地方立法本质的认识并以此指导我们的工作呢?
由于大量的地方立法主要是相对行政权运用的立法,而行政权的运用又总是以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为特征的,因此,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不同,它在面临的各种矛盾面前有着鲜明的倾向性。如何认识法的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功用,对行政机关而言有着很大区别。利用立法权,争取“法制手段”加强管理是一些部门立法的原始动机,不少法规也都开宗明义地规定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的管理”,但是“管理”的内涵如何?“管理”的主体是谁?在具体内容上的回答往往很不尽人意。有些法规甚至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摆在了天然对立的地位,以行政机关取代了人民群众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直接将人民群众当作了法治的对象。
这种基于传统人治思想的法本质认识,将法的本质仅仅理解为阶级统治的“法律武器”和“管理工具”。即使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后,阶级斗争的弱化也并没有冲淡一些立法者意识中残余的统治意识,尤其是经济中心主义──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时期最为堂皇的借口。在这种观点的支配下,许多立法者都理直气壮地将立法唯一地当作推动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手段,把经济有效性作为指导立法需求分配和重点的唯一价值准则。
诚然,“立法为经济建设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过去政治挂帅的虚妄,是管理机构努力增强自身合法性的正确选择。但是,笔者认为,经济有效并非立法的唯一目的,甚至并不是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目的。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并明确人民群众作为法治主体,这是对法的本质认识的重大转变。地方立法工作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本质,将出发点从为行政机关提供“管理手段”转移到“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的制度化、法律化”上⑦,对完善所制定法规的内在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合理利用法律资源
法律资源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法律思想资源与法律制度资源、本土法律资源与境外法律资源。对法律资源的兼收并蓄和合理借鉴是缩小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品味,加快立法步伐,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关键,也是提高地方立法内在合法性的重要途径。
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说:“欲明西法之宗旨,必研究西人之学,尤必编译西人之书。”随着我国的进一步改革开放,与海内外联系的进一步加强,各地在立法过程中都比较注重对境外法律资源的利用,但对传统的本土的法律资源研究和利用还较为薄弱。如何古为今用,研究这些本土法律资源尤其是法律思想资源,关注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制的影响并为地方立法所用应该也是大有可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