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得税是按企业的利润计征的。而《
企业会计准则》第
54条明确规定了企业利润的来源和范围:“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余额。”按此规定,广告费支出能从营业成本中抽出而列入利润吗?这个问题连小学生也能作出正确回答,而国家税务总局怎么就不明白呢?当然,不是不明白,是明白了不想依照这一规定执行,还制定出《扣除办法》来违抗这一规定。请问,这是依法行政吗?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力比财政部还大吗?由国务院批准的《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眼里还有效吗?
(三)如何确定的企业的生产成本,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已经有了答案。那么,财政部是否也授予国家税务总局一定的权力,去确定企业的成本或成本计算方法呢?答案也是否定的。财政部没有任何行政规章授予国家税务总局这一权力,相反,在《
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具体确定成本计算方法的权力赋于了企业,该《准则》第51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类型和成本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成本计算方法。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税收征管法》第13条也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在这里,确定成本计算的会计方法,是企业的自主权,税务机关有权知道(备案就是让其知道一下而已)而无权越俎代疱替企业决定或者越权违法去作出规定。税务机关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自己应当清楚,不应当做无权做的事。
以企业广告费支出太多太不正常,有损国家利益或企业在广告费中塞进其他支出为由,为《扣除办法》作辩解,更是无稽之谈。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的解释令人喷饭。
(一)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企业支出多少广告费,完全是企业自己的事,因为广告费支出过多而减少了利润,也是企业自己的事,税务机关有什么权力让企业多一点利润呢?再说税务机关有这个能力吗?企业以减少利润为代价做广告,自有它的理由。在市场经济中,为了企业生存和商战的需要,这种现象到处都是,毫不奇怪,奇怪的倒是政府税务机关无力的辩解。试问,企业的广告费支出多少才算“正常”,税务机关有什么资格和权力来认定呢?正常不正常是以市场需要为准,以企业的营销策略为转移,以产品的特性为依据,与税务机关又什么相干呢?企业利润少了,国家就一定受损吗?广告费支出多了,广告公司和媒体的收入不就多了吗?广告公司和媒体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税基不就增大了吗?从那边不是可以多收税吗?广告业的繁荣发展难道会损害国家利益吗?
(二)个别企业在拖欠税款的同时大做广告,或在广告费中塞进其他支出偷逃税款,也不能成为国家税务总局违法越权出台这样一个文件的理由。在市场经济中,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不能因为个别企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行政机关就可以株连无辜,为所欲为,越权设障。税务机关也有个别人贪污受贿,难道就应解散税务机关吗?个别企业拖欠税款,或在广告费中塞进其他支出而偷逃税款,也说明税务机关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渎职问题,税务机关应当整顿自己内部,端正作风,勤政廉政,积极收缴税款,努力完成国家交给的收税任务。怎么能别出心裁,制造出超越职权的不合法文件来搪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