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思维方式不是由法学界首创,也不是法学界的专利。即使是中国思想史上一些著名的学术战如“科玄论战”和八十年代的文化争论之所以声势浩大,颇具规模,除了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外,部分原因要归之为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如在“科玄论战”中,玄学派的代表人物张君劢,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梁启超考察欧洲,有感于欧洲当时的悲惨状况,以及自鸦片战争后中国人对西方科学的推崇,对欧战教训进行了总结,认为欧洲科学已经破产了,应该以东方的“精神文明”为救世之方和青年人的人生态度,并且认为“人生观问题之解决,决非科学所能为力”。这一观点遭到丁文江的猛烈抨击。他认为:欧洲文化纵然是破产(虽并无此事),科学毋需对此负责。在中国应提倡科学,而不是历数科学的罪状,可见,张君劢所要论证的是科学不是万能的,而丁文江坚持的是科学是有它的作用的,尤其是在当时的中国。这两者本不是对立的,但把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放在一起,不加区别,就会产生不必要的争论和对立。关于如何对待中国传统文化问题上也有类似的情况。“全盘西化”是不可能的,即使其提倡者如何倡导它,在事实上是无法实现的。一个民族在它最初兴起时所定下的基调是很难根除的。⑾对于传统文化,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如何要的问题。争论双方似乎都有所蔽。
关于本土资源说和法律移植论的争论也有类似的情况。法律界采取法律移植也是有苦衷的。在社会发生剧烈的变化、迫切需要秩序,需要建立新的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为准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时,它不允许我们从容地、全盘地考虑(自近代以来,中国似乎一直面临这样的窘境)。这时,法律移植可能不是最好,但却是最有效的办法,其它的问题都因此而成为次要的了。这在理论上是可以理解的,在实践中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因此把一切反对意见都当成阻碍历史潮流的力量,当成敌人来对待,的确显得有些幼稚。⑿因此,如果法学界想让这场争论更有意义,就不该把重点放在本土资源说和法律移植论的取舍上,正如苏力所说:如果仅仅想表明一种态度,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都太容易了。中国的法律界也许更应该关注一些难一点的问题。
此外,笔者不同意把本土资源说当成价值虚无主义或“抛弃了对法治研究的价值追求”⒀的说法。苏力认为法律不是普适的,法治建设应该和一定的社会条件和文化背景相适应,恰恰反映了对价值问题的重视,怎么会是价值虚无的呢?不能因为别人有不同的价值选择就认为这种选择是虚无的。从“法治的中性界定”也不能逻辑地推出本土资源说缺乏价值追求。而且,把苏力的观点称为法律工具主义并不是一个恰当的标签。如果一定要贴标签的话,法律移植论倒更符合这个标签。因为它隐含着这样的预设;只要是法律,就总会有用。把法律的实施看成是法律条文的运用,较少去考虑法治的语境及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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