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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秩序到失序:北大校园占座问题的法社会学研究

  (二)秩序的含义与占座秩序的获致
  然而,人们遵循一种规则并非只因为这一规则基于传统,更重要的是对这种规则的遵循会带来秩序。这里所谓的“秩序”(order),如哈耶克所言,是指“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作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 。那么,占座作为习惯法是否产生了这种以人们的正确预期为标志的秩序呢?
  我们可以从一个极具普遍性的行为模式入手考察这一问题。当一个准备自习且没有占座的学生进入一座教学楼后,他首先要看一下课程表,以排除正在上课的教室;之后他会进入剩下的教室中的一个,当看到教室里所有的座位上都摆放着书本或坐着人时,他就会离开这间教室而寻找下一个目标;在重复了若干次这样的过程后,他会找到一个空座位坐下来,开始自习。这个行为模式在北大校园内每天都要被重复无数次,占座用的书本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一种标示作用,它给了每个正在寻找座位的人一个十分明确的信息:这个位子不能坐。在这些信息的综合作用下,寻找座位的人可以顺利地找到一个可用的座位,而不会引发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讲,占座的规则在整个自习秩序的良好运转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人们对它的遵循形成了一种“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在这一秩序下人们的行动有着正确的预期。 对一个在没有空座位的情况下使用别人座位的使用者来说,他清楚地知道,一旦占座者出现,他就要离开;而对一个占座者来说,他不必担心在午休或吃饭的时候,自己的座位会被人抢走。我把这种由对占座规则的普遍遵循而获致的秩序称为“占座秩序”。必须注意的是,仅仅有一种行为的“常规性”(regularity)并不足以产生秩序,“只有当那些引导个人以一种使社会成为可能的方式行事的规则是经由选择的过程而演化出来的时候,社会才可能存在” 。虽然我们无法考察占座规则的演化过程,但它无疑是长期选择的结果,这保障了人们对它的遵循能够产生秩序。
  (三)图书馆自习区的特殊性
  自生自发的占座规则使占座秩序成为可能,但这并不能说明占座规则就永远是“善法”(good law) 。在一些特定场所,它有可能导致并不可欲(desirable)的后果。图书馆的自习区便是这样一个场所。在这里自习的人大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人多数时间是在阅览室内查阅资料,只是由于阅览室禁止带入书和书包,才在离阅览室很近的自习区占座,以便需要时可以有个落脚之处;第二类人则主要在这里自习,只是偶尔去阅览室或根本不去。第一类人的存在使自习区经常出现大片座位无人,而只有占座的书本和书包的情形。
  这样一种情形的出现无疑是对本就不充裕的自习资源的浪费,如果说在自习“淡季”它的后果尚不明显的话,在每学期期末的自习“旺季”,图书馆自习区因其稳定性(永远不会有课或考试的干扰)与优越的地理位置(可以方便地查阅资料)成为最理想的自习场所,大片座位“只见书本不见人”的问题便凸现出来了。面对这样一种“显失公平”的状况,占座规则必须调整,因为“自愿的服从……对我们所了解的法律是根本的” 。而作为习惯法的占座规则倘若失去了人们的自愿服从,便丧失了其全部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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