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体相同的情况,不同的法官作出了不同的判断。这种情况有5件。其中有4件是在双方证据相对应和矛盾情况下,法官主观起决定性作用作出选择。比如在一受贿案中,被告人及其子的供述和证言与另两个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形成了“一对一”的矛盾对应关系。法官最后认为:在无其他旁证支持的情况下,指控证据间产生的矛盾和对抗不能排除,被告人受贿事实不能认定。另一毒品案的情况是:在认定被告人购买毒品是否知情时,法官在被告人不承认知情和同案人证实其知情的相互对应的证据中选择了后者,故而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在一个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中,面对技监局对石料数量的丈量认定书和被告提供的自己对石料的盘点丈量记录两份证明石料数量不相同的证据,法官经分析认为技监局认定书可性度大一些,故按此证明的内容认定相关事实。还有1件是在证据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一审法官认为认定担保关系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从而判决被告承担担保责任,而二审法官则认为认定被告承担担保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撤销了一审判决。
——采用事实推定方法自由裁量证明标准达到与否。这种案件有3件。一个案件在确定丁某系游泳中溺死还是游泳时因心血管疾病发作而猝死时,结合不能明确认定的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应证据,法官认为:应依一般社会经验和常识水平来判断。本案尸检发现丁某患有心脏慢性缺血性改变,本人又系在运动之后跳入水中,以上条件的成就完全可能引起死亡的后果,故丁某溺死只是表面现象,其死亡的实质原因是心血管病猝死。在另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肇事者出车是因公还是因私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由于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法官分析了所有证据后认为:死者与肇事司机均为某商场职员,因死者生前就以个人名义同某服务部(肇事车准备去的地方)做电脑业务并被商场处理过,所以从常理和情理上分析,商场就不可能派车送死者去从事个人业务。故确认肇事行为系非职务行为。一个刑事案件中,在被告人谭某运送、销赃被盗物资是否与其他被告人事前有通谋的问题上证据不充分,法官以行业习惯等4个相关事实为据推定谭某等人事前有共谋,系共同盗窃。在上述案件中,可以说证明相关事实成立的证明标准都未达到,但法官借助事实推定并运用自由裁量权认定相应事实成立。这之中法官的主观因素体现得非常充分。
法官在证明标准问题上主观因素所起的作用一方面表明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同样存在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权与适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相比应当说要小得多,因为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在大多数案件中还是比较明显的,在这些案件中法官认定事实不能有任意性而必须受到职业群体共同认识水平等因素的拘束和规范,否则裁判制度的统一性将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表明这种主观色彩在处理疑难案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和填补作用。再一方面也使我们意识到,应当认真研究法官如何正确行使在认定案件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以尽量避免出现主观擅断。
六、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一般高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但又不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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