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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邮件的一些法律思考

  合同法第二章规定了要约和承诺的相关问题,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是“到达时间”,它关乎要约和承诺是否有效或撤销的问题。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根据这一规定:1、用电子邮件发出要约和承诺的,对方所给的回复邮箱地址和所在的邮件服务器即为指定的“特定系统”。上述第1项和第3项分别为发出时间和收到时间。这两项按通常方式打印邮件是印不出来的,打印出来的是上述第5项的时间,不能以此为准。要打印出准确时间可以用查看邮件源代码的功能,并将其Copy到字处理软件中,再打印出来,或者用导出邮件的方式,存成Txt纯文本文件或Html超文本文件,再用字处理软件或浏览器打开它并打印。要特别指出的是,收发电子邮件的软件设定了回复邮件的地址,但在邮件正文中又特别给出了不同的邮箱地址。笔者认为,应以特别指定的该地址为准。因为,软件中设定的回复地址是发邮件之前设定的,在邮件正文中给出的回复地址一般在设定之后,所以从意思表示的时间上来看,应视为后一意思表示更正了前一意思表示。其次,在软件中设定的回复地址,其目的是复杂的,并非单纯出于商务需要,有时故意设成虚假的地址,如怕遭攻击或收到垃圾邮件而设成某一免费邮箱;有时某台电脑并非个人专用,而设成一个公用邮箱或不设;有时所用的电脑不是自己的,而是借用他人的电脑发邮件又没有更改软件的设定,这样回复的地址就不是发件人的等等,情况非常复杂,因此要以特别给出的为准。遇此情况,回复邮件时,简单地Reply回复邮件,对方收不到,或不承认的,不能认定。2、在收发邮件的软件中既无设定回邮地址,也未在邮件主文中给定回邮地址的,而电脑较精者从以上第2项中取出回邮地址的,该地址应视为指定的特定系统,该系统收到的时间为到达时间。但要辅以证据证明该邮箱地址确为收件人的。如果该邮箱地址是ISP商处注册的,是比较容易证明的。如是国外的免费邮箱,则证明困难。3、Reply回邮的同时,也按信中所给的邮箱发邮件,而所给的邮箱地址恰巧又是错的,造成是个虚假邮箱或别人的邮箱,这样实际收到的是收发邮件软件设定的那个邮箱,应以该邮箱为特定系统;如果是回邮者自己输入错误,应视为承诺未到达。4、如果要约是在商家的网站上向不特定的客户展示的,则该网站上给定的邮件地址是特定系统。要特别注意的是,网站上通常有商务邮箱和webmaster邮箱(网络管理者,是维护服务器的技术人员,通常该网站有何技术方面的问题可与之联系)。为服务器的安全,并非该商家的所有职员都有权登陆服务器,而是指定特定人管理。特别是服务器托管的情况,网管很可能不是该商家的职员,因此误发给网管而不是商务地址的,不能认定为做了承诺或新的要约。如果网站上只给出一个邮件地址,没有区分商务地址的,则可认定为特定系统。笔者认为,电子邮件的“特定系统”不能狭隘地理解成仅指该电子邮件服务器,因为同一服务器可以设定无数邮箱,甚至商家的每个职员都可以拥有自己的一个或多个邮箱(如出于不同目的而同时使用不同的邮箱),而使用的却是同一服务器。因此,到达时间应以接收邮件的服务器上指示的时间为准,而特定系统应是邮箱地址和该邮箱地址所体现出的邮件服务器的结合。5、服务器上的时间和真实的时间有时也有误差,如差了几分钟等,因此,遇此情况一律以服务器上的时间为到达时间,而不论真实时间是多少。因为,通常到诉讼阶段时,已有相当一段时间了,而服务器上的时间也许当时是准确的,而现在不准确了,也许当时是不准确的,而现在是准确的,盖因服务器的维护是随时进行的,绝不能以现在服务器的时间不准确来证明当时的时间也是不准确的。如果邮件服务器是在国外的,则要注意时差,以换算后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收发邮件的软件设定的或信中给定的回邮地址并非终极地址,而是第三方的邮箱,并设置了转信功能的,应以第三方的邮箱和该邮件服务器为特定系统、邮件服务器的时间为到达时间。因为,发件人无法知道收件人有否设置转信功能和终极邮箱地址。收件人以终极邮箱所有的服务器时间作为抗辩理由的,不能成立,这对发件人是不公平的。通常收发邮件者均在同城并使用同一邮件服务器的,邮件发出与到达瞬间即完成,一般不超过三秒钟;同在国内的,一般不超过两分钟;国际间互发邮件的,一般不超过十分钟;这些与线路是否拥挤有关。但是,通过第三方转信的,特别是通过国外的免费邮箱转信的,就难说了,一两个小时后收到是常有的事,笔者遇到的最长一次是间隔了40多个小时。应当指出,免费邮箱和注册邮箱在使用上没什么不同,因此是可以作为收发邮件的合法邮箱的,而实际上这种情况大量存在,不承认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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